法治青岛|青岛:故意烧毁奥迪车欲骗保73万,两男子分别获刑5年


2018年10月 , 被告人何某、苏某(另案处理)购买二手车黑色奥迪轿车一辆 , 因车辆未能转手出售获利 , 二人预谋伙同被告人孙某通过制造车辆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 并由孙某驾车制造车辆事故 , 事后根据理赔情况给予孙某相应好处费 。

法治青岛|青岛:故意烧毁奥迪车欲骗保73万,两男子分别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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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 , 何某将该车辆过户到孙某名下 , 车牌号变更 , 并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为孙某 。 同年12月5日19时40分许(车辆保险到期前一天) , 孙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市李沧区 , 故意加速撞向上桥处的水泥墩 , 后车辆燃烧至报废 , 孙某遂报警 , 并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报案进入理赔程序 , 根据保险合同 , 车辆着火燃烧已经全损 , 应当支付赔付金额为人民币734888元 , 后保险公司发现有保险诈骗嫌疑报警 , 未进行理赔 。 案发后 , 因孙某放弃索赔 , 某保险公司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
原审判决另查明 , 苏某支付被告人孙某好处费人民币9500元 。 案发后 , 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 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原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孙某、何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数额人民币734888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 。 被告人孙某、何某均系犯罪未遂 , 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可从轻处罚 。 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可从轻处罚 。 被害单位保险公司已谅解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之规定 , 以保险诈骗罪 , 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依法予以追缴 。
原审被告人孙某、何某不服 , 均提出上诉 。 青岛中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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