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违驾|【关注】故意损坏交通基础设施?罚款!


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 关系着居民的出行安全和城市的交通秩序 , 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和损坏 。 近日 , 融安交管大队对故意损坏交通基础设施的何某依法作出处罚 。
7月1日 , 民警在开展巡查中 , 发现国道209线融安县东方上城中门路段北侧处隔离设施被损毁 , 民警立即将警情上报大队 。 对于故意损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 , 大队领导高度重视 , 指令事故中队要立即组织严密侦察 , 通过现场排查 , 基本锁定嫌疑车辆为一辆车牌号为桂B52***的越野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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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立即通知车主到大队接受调查 , 当联系到车主时 , 车主表示不知道此事 , 回想案发时间 , 其车正巧在修理厂进行维修 , 表示当天不是本人驾驶 。 根据这个线索 , 大队联系修理厂 , 传唤维修师傅何某到案配合调查 。 何某对自己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陈述 , 原来当天其驾驶案发车辆 , 途经东方上城中门路段 , 强行压过交通设施造成隔离栏损毁 。 何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也表示十分后悔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理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74条第5项应该罚款1000元 , 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考虑到何某是初犯 , 而且认罪态度较好 , 能够积极配合办理案件 , 7月6日 , 大队对何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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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 ,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 除信号灯 , 道路交通设施还包括护栏、交通标志、道路标线等 , 故意损毁、涂改交通设备等违法行为 , 一经查获必追究法律责任 , 切勿以身试法 。 同时 , 欢迎广大群众发现破坏交通设施或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 , 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
信息来源: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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