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尴尬了!刚沾地摊概念涨停,随即公告退市风险高悬,5万股东踩雷…连续多年财务造假,还发生了什么( 二 )


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拟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ST斯太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件 , 证监会也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
斯太尔2014、2015、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 , 英达钢构为控股股东 , 冯文杰为实际控制人 。 经查 , 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 , 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主导斯太尔非公开发行、与投资人约定收益分成、实际承担业绩补偿、派驻管理团队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等方式 , 取得了经营管理权 ,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 , 是斯太尔的实际控制人 。
刘晓疆作为斯太尔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吴晓白作为斯太尔时任董事、总经理 , 对公司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 刘晓疆直接参与、组织、实施了2014至2016 年度财务造假 , 吴晓白直接参与、组织、实施了2014、2015年度财务造假 。 刘晓疆、吴晓白未依法督促斯太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致使斯太尔未依法披露应当披露的事项 , 是对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孙琛作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 姚炯为时任财务总监 , 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 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身份签署了斯太尔2014年至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 。 孙琛、姚炯是对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张迎华、王远明、朱丽梅、胡 道琴、吴振平、孙钢宏、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刘一民、伊浩风、楼新芳等其他签字的时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 , 对相关信息披露事宜履行确认、审核职责 , 应对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 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作为斯太尔实际控制人 , 知悉并隐瞒了财务造假相 关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 , 不告知斯太尔披露上述信息 。 其中张业光直接参与、组织、实施了2016年度财务造假 。 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的以上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我会拟决定:
一、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对斯太尔责令 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对刘晓疆、吴 晓白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孙琛、姚炯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胡道琴、吴振平、孙钢宏、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刘一民、伊浩风、楼新芳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张迎华、王远明、朱丽梅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三、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对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
刘晓疆、吴晓白的上述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 并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 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 我会拟决定:对刘晓疆、吴晓白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自我会宣布之日起 , 在禁入期间内 ,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董事、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一波三折的命运下 , 管理层大换血亦无力回天
今年5月25日 , *ST斯太发布公告称 , 包括董事长在内的12位高管因个人原因辞职 。 随后的董事会及监事会中 , 公司审议通过了大股东成都国兴昌推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外界认为 , 此次人事变动或与*ST斯太更换大股东一事不无关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