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头条|两名保荐代表人因IPO项目被警示,拟上市公司早已终止上市( 二 )
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 , 未能对发行人相关增资协议约定包含的重要采购、合作等内容予以充分关注 , 也未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 , 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关披露及问询回复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 未能充分关注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异常情况 , 其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规定 。
发行人与重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等情况 , 系影响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等审核判断的重要因素 , 也是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 。 傅承、沈韬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负责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工作 , 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 , 在多轮审核问询要求说明并核查的情况下 , 仍未充分关注增资过程中发行人第一大客户美年大健康所作的采购承诺及合作安排 , 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问询回复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遗漏对实际控制人重要银行账户流水情况的核查 , 未能充分关注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第一大客户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资金流水的异常 , 相关核查不到位 。 傅承、沈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 鉴于安翰科技已经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本所也已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 ,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不良影响 , 已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 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 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傅承、沈韬予以监管警示 。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 , 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 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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