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六谭:请不要再来打扰我
□主持人: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
导言
在生活中 , 我们刷朋友圈会不断地看到好友的各种吐槽 , 表达外界扰乱我们生活的不满 , 大多数觉得发泄一下情绪也就完了 , 又能如何呢?但现在民法典颁布后 , 把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来保护 , 我们就可以有底气地说:“请不要再打扰我 , 我想静静!”有了法律做后盾 , 人们的生活想静就能静 , 这就是我们向往的生活安宁 。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朋友圈的吐槽
王同学:哎 , 经常会接到各种陌生电话和垃圾信息 , 比如各种推销电话 , 卖房的、贷款的、搞培训的等 , 不接担心有什么事耽误了 , 接了一听是促销电话 , 影响心情……
刘发小:下班到家 , 一抬头 , 发现门框上贴了各种片片 , 换锁的、修下水道的、贷款的 , 有时撕掉了 , 过几天发现又有了 , 你说烦不烦……
李同事:有时候打开邮箱发现收到了一连串垃圾邮件 , 正式的工作文件却淹没其中……
■专家释法
民法典更加注重保护隐私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民法典隐私权条款的规定 ,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隐私”的内涵 , 建立了“隐私”的法律概念 , 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主体是自然人 , “不愿”更加强调和重视人的主观态度和意愿 , 隐私范围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四个方面 , 比如个人手机通讯录作为个人生活重要的信息 , 涉及个人社会关系、工作、甚至商业秘密等个人私密信息 , 手机App在用户安装、使用过程中 , 大量收集个人用户此类信息就可能侵犯人的隐私等 , 对隐私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
二是首次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 赋予了隐私权新的内涵 , 这是一种突破和创新 。 “私人生活安宁”也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 “私人生活安宁”涉及方方面面 , 有很大的法律适用空间 , 对隐私保护的外延更广 。 比如 , 令人生厌的互联网用户的“弹窗广告” , 导致我们互联网用户的“网络生活安宁”被侵犯 。 “私人生活安宁”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 , 关乎民生 , 直接地回应了社会生活的需要 , 得到社会各界的热议和肯定 , 满足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
三是以列举的方式 , 列举了五种具体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 还设置了兜底条款 , 进一步明确了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方式 , 清晰明了 , 便于把握行为特征和法律认定 , 司法实务中操作性强 。 比如对当前媒体频频曝光的部分酒店、浴室等采用违法手段安装隐蔽摄像头 , 偷拍用户视频 , 侵犯公民隐私权 。 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 , 扫码成了人们日常出行的必备要件 , 而由此可能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或个人私密信息被他人处理 , 势必也要成为隐私权保护的重点等 。 这些都是法条所列举到的行为方式 , 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
因此 , 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朋友圈经常吐槽的各类影响我们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 若符合以上侵犯隐私权的构成条件 , 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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