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二 )
撤销申请后的家暴变本加厉
救人水火 or 助纣为虐?
众多口诛笔伐中 , 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实 , 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
因为冷静期是为离婚设置的一剂后悔药
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离婚
何种情况上离婚—
双方都同意离婚 , 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
何种情况上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 , 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 。
家暴诉讼中有一条 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不是 专业的施暴者 , 所有施暴者都有一个共性 , 在施暴时对对方有多丧心病狂 , 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 , 因为一旦被认定家暴 , 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 。 所以 , 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
然而 , 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损 , 如果用经济学来计算离婚成本 , 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
收集家暴证据
↓
向起诉离婚、
↓
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
↓
向递交申请
↓
变本加厉的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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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 , 对于受害者而言 , 去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 , 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 , 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
所以 , 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 , 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 , 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 , 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 , 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 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 , 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 。 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 , 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 , 一个是诉讼离婚的奈何桥 , 明明井水不犯河水 ,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
即便没有冷静期 , 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 , 三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 。
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 , 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一年可判离
一拖再拖 or 及时止损?
民法典后 , 想离婚又多了一条新途径:第一次起诉后分居满一年 。
本是一道福音 , 不想也引来了一番误读:
原本第一次起诉后六个月再起诉就可以判离的
现在怎么增长到了一年?
我想负的告诉你:从来没有哪一条规定过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 , 六个月再起诉就一定判离 。
在夫妻双方均不愿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下 , 即便到了第三次第四次都不会判离 , 而另一些情况下 , 如通过事实调查 , 认为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严重程度 , 也并不因是第几次起诉而增大判离的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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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前提下 , 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
第二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一次了 , 没给判离 , 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一年了 , 意味着这一年来感情并无改善 , 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 。 这一规定 , 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 , 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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