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撰研讨专家冉克平谈“离婚冷静期”:不能把离婚自由绝对化

《民法典》编撰研讨专家冉克平谈“离婚冷静期”:不能把离婚自由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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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离婚冷静期’只是公权力非常有限地介入离婚的方式 , 只是设定一个期限 , 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与未成年子女条款进行审查”



5月29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民法典》 , 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其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却引起了极大争议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参与了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撰的研讨 。 在他看来 ,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仅是避免草率、冲动型离婚 , 还有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实现离婚协议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
界面新闻:
“离婚冷静期”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 , 我国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曾规定了“审查期” , 但是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当场发证 , 你认为当时取消审查期的原因是什么?
冉克平:
1994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 , 应当予以登记 , 发给离婚证 , 注销结婚证 。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 , 解除夫妻关系” 。
但是 ,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后取消了审查期 , 而是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 , 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 发给离婚证” 。
在我看来 , 2003年取消了“审查期”是有特殊的时代背景 。 2000年随着我国加入WTO、改革开放日渐深入 , 要求逐渐减少公权力机关对私人生活的介入 。 此外 , 这个条例的变更和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精神是相匹配的 , 即强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及简化离婚程序 。 在此之前 , 离婚当事人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 后来也不需要了 , 当时甚至取消了婚检制度 , 因此协议离婚的审查期限也顺应趋势被取消了 。
界面新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重新规定了30天“离婚冷静期” , 立法初衷是什么?
冉克平:
从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来看 , 自2003年起 , 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 , 由1987年的0.55‰ , 上升为2017年的3.2‰ 。 其中 , 2017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 , 比上年增长5.2% , 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0.4万 。 这说明登记离婚比诉讼离婚要多得多 。 我们可以看到 , 取消审查期之后 , 导致离婚更加容易、甚至非常草率 , 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
此外 , 我国现阶段的买房、买车、贷款等政策都和家庭密不可分 。 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 , 很多人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 , 导致离婚变得非常随意 , 这与离婚成本过低有关 。 当然 , 有些政策性规范的正当性本身也值得探讨 。
离婚冷静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过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制度的一种回归 , 以适度的限制离婚自由 , 追求家庭与社会稳定 。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总则部分新增了一条倡导性规范 ,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 弘扬家庭美德 ,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 在我国这样一个特别重视家庭文化的国度 , 我们通常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 如果家庭不稳定 , 则会影响社会稳定 。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希望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方式减少随意性、冲动型离婚 , 以及规避法律的离婚 , 适当增加离婚成本 , 维护家庭的稳定 , 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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