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携会计师所评估机构收3警示函,佳云科技5宗信披违规( 三 )


五、子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 。 经查 , 2017年佳云科技子公司云时空未按照公司年报披露的互联网营销业务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以经媒体平台确认的客户实际消耗数为基础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 而是以客户的充值数进行对账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 上述情况导致2017年度收入、成本计算不准确 , 定期报告披露的营业利润存在差错 。 以2017年占云时空营业收入约80%的主要合作媒体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提供的业务数据进行测算 , 2017年的媒体广告收入少确认1333.2万元 , 成本少计提1426.45万元 , 多计营业利润93.24万元;且因2017年收入成本确认存在跨期问题 , 导致2018年少计营业利润41.06万元 。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
郑毅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 向光作为佳云科技时任总经理 , 戴志伟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财务总监 ,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其中 , 郑毅和向光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戴志伟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佳云科技、郑毅、向光、戴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 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 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广东证监局
2020年5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70号
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周香萍、廖伟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乐居财经|携会计师所评估机构收3警示函,佳云科技5宗信披违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周香萍、廖伟潮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 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并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的佳云科技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 。 经查 , 中喜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能识别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存在差错 。 中喜所在对佳云科技2017年商誉减值测试进行复核的过程中 , 未能充分关注公司对减值测试关键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 在利用专家的工作时 , 未充分复核并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 未能识别出公司及评估机构因采用基础数据错误所造成的商誉减值测试结论错误 , 未发现佳云科技子公司深圳市云时空科技有限公司所对应的商誉减值损失少计提439.40万元 , 佳云科技2017年多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39.40万元 。 此外 , 中喜所未严格按规定开展商誉减值审计工作 , 未发现佳云科技对北京微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商誉减值测试使用的账面价值错误;未发现佳云科技在测算可回收金额时 , 未根据微赢互动历史真实坏账损失率调整预测数据以用于商誉减值测试 。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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