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爱建信托诉讼提前还款 部分涉及对象曾被裁定 “无财产可供执行”
财联社(上海 , 实习采访人员 林汉垚)讯 , 5月27日晚 ,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集团")发布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涉诉公告 。
爱建信托作为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 , 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申请 , 要求两名债务人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海运")、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维畅")分别履行相应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 其余八名被告、被执行人分别履行对应的担保义务 。
2020年5月27日 , 上海金融法院向爱建信托出具案件受理文件 , 上海金融法院决定对上述两案件分别进行立案起诉和立案执行 。
而2019年12月26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 , 对爱建信托的诉讼中的被告和被执行人隆维畅、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盛地产")、陈建铭、陈艳红、陈立军做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 。
【信托|爱建信托诉讼提前还款 部分涉及对象曾被裁定 “无财产可供执行”】贷款方违约 爱建信托起诉还款
根据爱建集团的公告显示 , 2019年6月25日 , 爱建信托与中昌海运签署《信托贷款合同》 , 由爱建信托为中昌海运提供最高不超过3亿元的信托贷款 , 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在双方签署上述合同后 , 爱建信托向中昌海运累计发放信托贷款共计人民币1.37亿元 。
该项借款由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盛宏业")、三盛地产、上海兴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铭地产")以所持地产与股票为抵押 , 公告称 , 目前抵质押物价值合计2亿元 , 可以覆盖1.37亿元的贷款本金 。
因中昌海运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情形 , 爱建信托表示 , 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 依约书面要求中昌海运立即归还逾期、未到期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
公告称 , 截至爱建信托起诉之日 , 中昌海运仍未支付爱建信托诉争款项 , 各担保人均未就中昌海运的相关债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
于是 , 爱建信托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中昌海运告支付贷款本金、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 并判令爱建信托对抵押物、质押物在相应贷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并要求四名保证人按前述《保证合同》对中昌海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防患于未然 爱建信托要求提前还款
在另一起案件中 , 爱建信托于2019年6月21日与隆维畅签署《信托贷款合同》 , 由爱建信托为隆维畅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信托贷款 ,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在双方签署上述合同后 , 爱建信托向隆维畅发放信托贷款共计人民币1.5亿元 。
同时 , 爱建信托分别与出质人三盛宏业、陈立军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合同》 , 分别质押中昌数据股票1400万股、177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 公告称 , 目前这3170万中昌数据质押股票价值约1.9亿人民币 , 可以覆盖1.5亿元的贷款本金 。 同时 , 爱建信托与四名保证人三盛宏业、陈建铭、陈艳红、雅邦大数据分别签署《保证合同》 , 各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后因在信托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 , 三盛宏业出现负面舆情 , 其持有的中昌数据股票遭到法院查封 , 且其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其法定代表人(陈建铭)同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爱建信托认为三盛宏业、陈立军的的行为已构成《股票质押合同》的违约行为 , 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 爱建信托依约书面向隆维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 并要求隆维畅提前向爱建信托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 同时 , 爱建信托书面通知前述四名保证人 , 要求其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并书面通知前述两名出质人 , 要求其履行质押担保责任 。 但上述债务人、担保人均未支付任何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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