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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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需要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过分加重对方责任规避己方应当承担的份额,该免责协议可能被宣告无效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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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蓝翡翠法律研究所很高兴为您回答问题。
对于免责协议的效力,需要区分对待:
1. 有效的免责条款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4)必须合理分配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与风险;(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免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2. 具有以下情形的免责条款系无效:(1)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3. 《合同法》第52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对于《合同法》的本条规定也需要区分对待:(1)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全部免责、限制责任条款、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以及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等方式针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进行全部或部分免责,对于上述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2)《合同法》第53条还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该项规定系由过错程度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从过错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是否允许被事先特约免除,与国家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机制有关,无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触及了社会一般道德范畴,还是属于违法范围,均应遭受否定性的评价,属于国家、社会所抑制的范畴。当然对于因一般轻微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虽同样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社会以公共利益触及不大、影响甚微,因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对一般轻微过失的损害的态度是: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予以支持;受害方愿意免除侵害方责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
对于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各位读者还可参见中国人民法院网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一文。
网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8/id/75365.shtml
希望上述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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