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洞评】为老不尊之源头在哪里?
【风云洞评】为老不尊之源头在哪里?2020年4月24日19时许 , 79岁老太杜某在华阳街道顺河街邻里汇小广场跳坝坝舞时 , 将玩滑板车的5岁男童郑某绊倒 , 致其面部着地 。 郑某的爷爷奶奶发现郑某摔倒后 , 便上前询问 , 发现孩子郑某并未受伤 , 便继续陪同其玩耍 。 2020年5月22日 , 事情经网络曝光后 , 引发了网友对老人集体声讨 。 杜某“委托其儿子女儿”向郑某的父母当面致歉 , 郑某父母表示谅解 。
不谙世故之小孩踩着滑板车穿行于本就应该属于公共场所的舞场 , 应该不能算错 , 然则 , 也或被惹恼了的该老人绊倒孩子却显见的是故意为之 。 真要是摔出事该咋办?只是道歉了之这等轻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 我们的尊老爱幼就如此回报?七十九岁的人了 , 不是老人变坏了 , 而是坏人变老了 。 应知道什么叫道理 。 倚老卖老 , 为老不尊 。 全网谩骂声讨不是偶然的 , 该79岁的老奶奶从始至终也没有把孩子扶起来 , 人们心中的怒火非但没浇灭 , 反而越少越旺了 。 和年轻人抢座位 , 不让座还打人 , 公共场所横行霸道等 , 应该说人们对类似老年人倚老卖老之过火行为积怨已久 , 对该79岁老人吐槽只算是一次集体发泄 。我国《民法》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我们现实中的一些老人风烛残年身体欠佳 , 有些人甚至患上了老年痴呆症 , 他们可能已经属于法律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行为能力人”了 。 究竟是还是不是?这正是老年人问题不断纠纷不断之总源头 。老人在公交车地铁上动手打人 , 理由非常简单粗暴 , 只因年轻人没给他让座 。 这些老年人的过火行为给被打者身心造成伤害 , 败坏了社会风气 , 且在公交车上还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 已然涉嫌扰乱社会治安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然则 , 在老年人犯罪处理的方式方法上 , 我们最常见的是和稀泥而不了了之 。 现实情景是 , 年轻人打老人是犯罪 , 要受法律惩处道德审判;反之 , “老年人打年轻人却是白打” , 因我们道德伦理上支持老年人 , 甚至如今在法律上也对老年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正因为如此 , 很多老年人以为年龄大资历深处世久 , 年轻人不敢把自己怎么样 , 法律也不会将自己怎么样 , 以致为老不尊而发展到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地步 。 现实中 , 老年人打年轻人 , 年轻人只能选择躲而不能反击 , 避无可避之时才可适当防卫还不可过当 。 因一般老年人都体衰力微 , 其伤害有限 , 即便打人的老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 防卫者防卫过当致老人死亡 , 也不但要承担属民事赔偿责任 , 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 如之奈何?本案之涉事老人顶不住舆媒压力而道歉了 , 民众之质疑在 , 为何其是“委托”亲属道歉 , 而不是当事人自己亲自来道歉?难不成绊倒小孩子的时候 , 自己属于行为能力人 , 到了道歉的时候 , 就不再是行为能力人了?就因为他她是老人 , 其一切之任性行为 , 我们就必须选择原谅吗?小男孩玩滑板车 , 确实是闯到了舞群中 , 影响到老人跳舞 , 但至少也应该是劝阻 , 而不应该是对自己的小孙孙小曾孙直接选择动粗 。 对该老人之行为 , 我们找不到任何可以原谅之理由 。
现实中最让人无奈的就是倚老卖老的熊老头老太 , 他们比孩子更让人头疼 , 打不得骂不得说不得 , 以致强行插队强行要求让座碰瓷讹人等恶性无所不用其极 。 同样的情形到了美国加拿大会如何?据报道 , 许多中国公民到美国都被逮捕和处罚 , 甚至被警方拘留 , 因为他们没有遵守公共秩序和扰乱公共安全 。 据美媒报道 , 一中国女性摇摇摆摆地进入星巴克专卖店 , 高峰时期顾客们都有序排队 , 她无视前台要求服务员提供她的热水 , 态度非常嚣张 , 服务员拒绝了她并告诉她排队 。 该女人听到之后转身愤怒地离开 , 从其他顾客那里拿走了一杯热咖啡 , 直接泼在服务员面前 。 她将面临长达10年的监禁!温哥华报道 , 一老太太带着孙子抄近道节省时间 , 一辆汽车撞来 。 尽管老人没有受伤 , 主人迅速做出反应并及时制动 。 车停在她身边 。 老太太在她孙子面前摔倒了 。 老人要司机对此负责 。 司机别无选择 , 只能让警察处理 。 警察来后判老太太全责 , 老太太一听就哭泣闹事说警察欺负她们 , 直到老人的孩子们来到这里 。 老人不仅没有得到便宜 , 还让被罚1万美金 。为老不尊之源头在哪里?在礼仪之邦尊老爱幼等名头下 , 我们整个社会缺失于法治 , 特别是在究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之界定上含糊不清 。 我们现实中的一些老年人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而违法犯罪的时候 , 表现的是实实在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而当我们的法律我们的道德对其清算的时候 , 他们就变成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为老不尊之违法犯罪几乎零成本 , 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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