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谣传6月1日起处罚不戴头盔
媒体谣传6月1日起处罚不戴头盔思宁
4月下旬以来 , 网传“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 , 自2020年6月1日起 ,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进行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将被处罚” 。经法律分析和传闻考证 , 思宁判定 , 这是不懂法的媒体(自媒体)采编人员以讹传讹地编造、传播的谣言 。一、怎样理解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据《人民公安报》北京4月20日电(采访人员傅蕾报道) , “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 , 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 近日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 公安部交管局要求 ,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 , 增强群众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意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 推广‘买电动自行车送头盔’和‘买保险送头盔’模式 , 组织快递、外卖、出租车、网约车等重点行业示范引领 , 切实配齐用好安全头盔、安全带 。 行动期间 ,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执法管理 , 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以及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 , 助推养成安全习惯 。 ”从报道内容看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部署提及的时间是“近日”“行动期间” , 并无“自2020年6月1日起”的说法 。 有些媒体所谓“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解读是错误的 。 实际上 , “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开始的时间应理解为4月20日 。报道中“依法查纠”用语含糊 , 法律依据不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 ,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 ”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 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法律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 但未规定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 也未把部分电动自行车认定为包括摩托车在内的机动车 。 从法条法理分析 , 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 , 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也不适用第八十九条的警告或者罚款规定 。 也就是说 , “查纠”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无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 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规定行政处罚 。 ”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处警告或者罚款 , 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 如果公安部要对此设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应制定公安部规章 , 且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 因此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无权通过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 决定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进行警告或者罚款 。 连“查纠”都无法可依 , 警告或者罚款更是无法可依 。如果严格遵循法治精神 , “行动期间 ,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执法管理 , 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以及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 , 助推养成安全习惯”这句话 , 理应改为“行动期间 ,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执法管理 , 依法查纠摩托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以及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 , 劝导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 助推养成安全习惯” 。二、以讹传讹地编传谣言的来龙去脉所谓“依法查纠”“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说法 , 是怎么被以讹传讹 , 演变成谣言的呢?4月22日 ,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宣布 , 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 , 阜阳将在5月31日前开展集中宣传 , 积极倡导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 , 推动形成社会共识 。 从6月1日起 , 阜阳全市交警部门将开始查处行动 。 通过学习抄录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朋友圈集赞等方式 , 督促骑乘人员自觉遵法守规、文明出行 , 推动骑乘人员佩戴头盔 。从阜阳市官方的宣传文字看 , 从6月1日起开始查处行动 , 只是阜阳市交警部门的时间安排 , 并非公安部统一安排从6月1日起 。 查处的方式只是“抄录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朋友圈集赞等” , 并无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配合阜阳市交警部门的查处行动 , 阜阳公众网4月22日发表《刚通知!阜阳骑电动车的速看!6月1日 , 交警开始查!》一文 , 对公安部交管局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和阜阳市的查处行动 , 作了详细介绍 。 其中关于阜阳市查处行动的时间表述和查处方式的介绍与政府的说法相同 。 但该文介绍了近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事故中骑乘人员死于颅脑受损多因未佩戴头盔等案例 。 该文配案例的介绍内容后来被不少自媒体抄袭 。4月22日 , 江淮晨报微信公众号发表《刚通知!安徽骑电动车的速看!统一行动 , 严查!》一文(注明“江淮晨报综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阜阳公众网”) , 开始歪曲编造 , 称:“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 , 自2020年6月1日起 ,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进行严格查处……晨小妹温馨提示:6月1日起开始查处骑电动车不戴头盔乘坐汽车不系安全带行为 。 ”这是公安部交管局和阜阳公众网的相关文章中所没有的表述 。江淮晨报微信公众号正是谣言的源头 。4月22日11:55 , 江淮晨报微博发表【刚通知!安徽骑电动车的速看!统一行动 , 严查!】一文 , 转发了江淮晨报微信公众号的谣言 。4月22日18:16 , 安徽经视“帮女郎帮你忙AHTV”在新浪网发表《重磅! 6月1日起, 扩大至全国施行!》一文(注明“来源:江淮晨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阜阳公众网”) , 也称:“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 , 自2020年6月1日起 ,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进行严格查处 。 ”从微信到微博 , 从市级媒体到省级媒体 , 再到门户网站新浪网 , 谣言迅速在内地互联网全网扩散 。4月28日 , 安徽商报微信公众号发表《开车、骑电动车的人速看!即将严查!这种行为将被处罚!》一文 , 称:“针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 , 也是在查处范围内 , 具体如何处罚细则尚未出台 , 考虑以站岗执勤、学习教育、发朋友圈集赞等形式为主 。 ”这是谣言的升级版 , “严格查处”变成“将被处罚”了 。接着 , 有些自媒体把“将被处罚”解读为罚款 , 声称自6月1日起 , 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会被交警罚款 。 例如 , 5月4日 , 百度好物分享吧发表“贴吧用户_QJ2WEP4”的文章 , 称:“各位 , 6月1日电动车不带头盔者均要罚款了 , 频什么被盗 , 买点好吃的不香嘛 , 乘头盔还没涨价 , 赶紧赶紧买 。 ”5月5日 , 搜狐号“电动车之家”发表《注意!公安部发重要通知 , 违者重罚!6月1日起执行 , 头盔已涨价!》一文 , 称:“从今年6月1日起 , 这些会成为交警开你罚单、甚至重罚的依据!”5月5日 , 安家房产网发表文章《开车的注意了!淮北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 没戴头盔要罚款!》 。5月2日 , 深圳市交警查处一名电动自行车主涉嫌非法营运后 , 网传“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罚2000元 , 50多岁男子当街下跪”的图片 。 随即 , “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罚2000元”的谣言与6月1日起处罚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的谣言相结合 , 演变成以谣证谣的传谣风潮 。 例如 , 5月6日 , 搜狐号“新能源快讯”发表《骑车未戴头盔被罚款2000元 , 男子当街下跪!6月1日起全国实施!》一文(该文中关于“未戴头盔被罚款2000元”所引用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对电动自行车行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规定截图是伪造的) 。 5月8日 , 茶壶星座网发表“原创-江湖HR”的文章《男子骑车未戴头盔罚款2000元 , 当场下跪!6月1日起或将全面实行》一文 , 称:“所以从6月1号电动车实行‘一盔一带’的制度 , 如果不带头盔去骑电动车 , 那么直接就要受到处罚的 , 所以骑电动车的朋友一定要注意了 。 ”5月8日 , 山西教育出版社姗姗在新浪网发表《男子骑车未戴头盔罚款2000元 , 当场下跪!6月1日起或将全面实行》一文 , 称:“从6月1号电动车实行‘一盔一带’的制度 , 如果不带头盔去骑电动车 , 那么直接就要受到处罚的……国家强制规定实施电动车佩戴头盔……”这一来 , 更多人相信6月1日起处罚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的谣言了 。经查 ,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并无涉及对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予以罚款的规定 , 网传深圳相关规定的截图是伪造的 。 另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5月8日通报 , 可知“50多岁男子当街下跪”并非因为“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罚2000元” , 而是因为涉嫌非法营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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