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谣传6月1日起处罚不戴头盔( 二 )
媒体(自媒体)如此编传谣言 , 让很多人信以为真 , 除了“小编”们阅读理解能力差 , 望文生义地以讹传讹的原因 , 更要害的是包括“小编”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中国内地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法治意识 , 不懂得政府部门作为执法者不能自行立法、执法要有法定依据的法治原则 , 以为公安部门有权立法立规认定某种行为违法并设定行政处罚 , 或者不必经过法定程序就可以处罚公民 。 网络上经常流传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安部门对公民进行或将进行某种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的各种警告警示性谣言 , 反映的就是中国内地缺乏法治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心理背景 。谣言还经常与商机联系 。 以讹传讹的谣言很快被商家嗅到了商机 。 4月23日11:03 , 作为“电动车行业互联网+新零售模式服务平台”的“小e爱车”发表《6月1日起 , 电动车、汽车出行施行严查 , 两种不良行为将是击打对象》一文 , 称:“不戴头盔和不使用安全带将是6月1日起 , 进行严厉打击的两种驾驶不良行为 。 ‘一盔一带’施行时间 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 , 自2020年6月1日起 ,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进行严格查处 。 ”“小e爱车”发表该文后 , 更多的有关商家加入了传谣炒作 。 自然 , 安全头盔就“谣涨价高”了 。 那些买贵了安全头盔的读者 , 明白谣言揩油您钱包的威力了吧?三、开罚不戴头盔只是个别省份的规定虽然所谓6月1日起 ,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将进行严格查处属于谣言 , 但在个别省份 , 确实出台了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 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 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鉴于目前除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不涉及安全头盔规定) , 并无全国性适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依法是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即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规定涉及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的 。比如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 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 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 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 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江苏省都规定了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这个处罚标准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关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规定的标准 , 可以视为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不过 , 浙江省、江苏省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都是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并非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而且 , 条例早在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之前很久就开始制定 , 并非响应和配合公安部交管局的部署 。还有 ,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 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 ”深圳市拟规定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虽然大大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幅度 , 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 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 制定法规 , 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 所以 , 深圳市该规定是可以依法通过并施行的 。 从这个征求意见稿“处200元罚款”的规定看 , 也可以判定网传“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罚2000元”纯属谣言 。除了地方性法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予以行政处罚的省份、特区 , 内地其他地方目前只是建议和劝导 。 例如 , 《三湘都市报》5月19日报道采访的长沙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就这样回复:“包括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内 , 电动自行车都属于非机动车 , 但其速度相对较快 , 交通出行不稳定因素大 。 出于安全考虑 , 我们建议并呼吁骑乘人员同样佩戴好安全帽 。 ”交警部门表示 , 尽管对于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头盔没有强制要求 , 还是希望大家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 , “事故发生时 , 头盔就是生命安全的保障 。 ”所以 , 以为6月1日起 , 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就会被罚款处罚 , 只是一些自媒体基于谣言的误导、误读 。四、怎样理解《公安部密切关注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涨价问题》5月20日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发表《公安部密切关注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涨价问题》一文(以下简称“头盔涨价澄清文”) , 基本澄清了谣言和基于谣言的误导、误读 。“头盔涨价澄清文”称:“为有效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 , 减少交通事故死亡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 行动以来 ,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宣传引导先行、行业示范引领 , 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 群众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意识明显增强 。 ”这说明“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是4月20日以来的行动 , 不是谣传的6月1日才要开始在全国开展的行动 。“头盔涨价澄清文”称:“随着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 , 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 。 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 , 主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 , 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 , 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 。 ”这说明公安部反对哄抬头盔价格 。 但公安部似乎未能清晰地看到并点明谣言对哄抬头盔价格的作用 。 不过 , 股市基于谣言炒作头盔概念股 , 现已迅速降温 , 有些信谣高位跟风者已经被套 。“头盔涨价澄清文”称:“公安部要求 , 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 6月1日起 , 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 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 , 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 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 , 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 ,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 , 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 , 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 ”这里把4月20日部署中的“依法查纠”“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 , 说成让“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 , 并强调“宣传引导”“帮助配备”“提示佩戴” 。 这就澄清了 , 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 , 6月1日起 , 不仅没有全国统一的“严格查处”或行政处罚 , 连“查纠”也没有全国统一的时间 。不过 , “头盔涨价澄清文”关于“6月1日起 , 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说法有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精神的歧义 。 对“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早已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交管部门本来就应当常年执法处罚 , 而不能像特定时间搞运动一样 , 等到“6月1日起”才执法处罚 。 否则 , 可能给违法行为人造成6月1日前“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不被执法处罚 , 6月1日后才要担心被执法处罚的误读误解 。至于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 , 只要没有法定依据 , 相关法规尚未施行 , 不管6月1日前 , 还是6月1日后 , 公安交管部门都无权处罚 。 除了出台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予以行政处罚规定并施行的省份(特区) , 所谓“依法查纠”“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2020年5月22日(作者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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