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红岗区划定规模以下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规模以下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 提高公民保护意识 , 维护公共利益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 对大庆市红岗区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湖泊)管理要求 , 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河流(湖泊)进行监督管理 。 划定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滞洪区(湖泊)主、付坝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50米 , 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二)水闸等挡水、泄水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 如实际征地面积超出规定 , 按实际征地范围划定 。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 , 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 , 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 , 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一)滞洪区(湖泊)主、付坝、水闸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 (二)滞洪区(湖泊)主、付坝工程背水面不小于100米;(三)水闸等工程保护范围为建筑物外边线不小于100米 。 划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应树立标志 。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
四、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 (二)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 (三)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 (四)饮水水源工程区禁止旅游;饮水水源工程附近有旅游区的 , 应采取保护措施 , 防止污染水质 。 (五)禁止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 。 (六)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 , 有水土流失危害的 , 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 (七)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 (八)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 , 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 。 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 , 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 (九)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 , 应经有审批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 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 。 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 , 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 , 或交纳养护费 , 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大庆红岗区划定规模以下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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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岗区政府网站
【大庆红岗区划定规模以下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编辑: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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