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酒店”崇洋媚外?

封面评论 |“维也纳酒店”崇洋媚外?道德臆想不能替代法律判断“维也纳酒店”崇洋媚外?
□蒋璟璟日前 , 海南省民政厅发布《关于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单的公示》 , 其中维也纳酒店名称因崇洋媚外被列入清单引发争议 。 海南省民政厅回应称 , 要文化自信 , 中国有几千年的文化 , 在中国领土上叫洋地名不合适 。 (潇湘晨报)相关职能部门一番充斥着价值说教和道德抨击的回复 , 大大激发了围观者内心的不安 。 如果说 , “整治不规范地名”是一种政治正确 , 那么其所制造的离奇结果 , 显然在动摇着最初的“正当性” 。按照海南民政厅的说法 , 维也纳酒店是洋名字 , “伤害了民族感情”——这当真是个大罪过了 , 只是我们却并不清楚 , 究竟此话怎讲?“维也纳”这个名称 , 似乎并不对应着沉重的国仇家恨 , 也与悲壮的历史记忆毫无关系 。 的确 , “维也纳”是个洋名字 , 却也是一个中立的、不带有原罪的洋名字 , 怎么就“伤害民族感情”了呢?当然了 , “维也纳酒店”名称事件 , 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文化议题 , 更指向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法律的位阶与依从秩序”等等根本性问题 。 诚如企业方所回应的:“维也纳酒店”为合法使用的品牌名……一个合规运营的商业主体 , 无端遭受地方行政部门的“干涉”和“滋扰” , 甚至还要承受一定的品牌和经济损失 , 这无疑令人深感焦虑 。我们都知道 ,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 怎可凭着海南的一份行政文件 , 就否定《商标法》的认定结果?再者说 , “法不溯及既往” , 对于一个过去(现在也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商标 , 如今岂能说整改就整改呢?也许 , 在海南某些管理者看来 , “维也纳酒店”就是一个名称 , 但在法律意义上 , 它其实首先是一个“商标” , 对应着持有人一系列受保护的权益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 , 必然涉及到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 , 为此求解 , 有些需要争取利益关联方的同意与授权 , 有些则要坚持基本的法治原则抱以包容和克制 。 少用“崇洋媚外”“伤害感情”之类的大词 , 不把文化自信错会为文化封杀 , 如此才能谋求全社会对治理工作的最大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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