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波:销售假奶粉应以故意杀人罪严惩!
网易研究局网易研究局稿件未经同意禁止一切媒体转载 , 包括友商 。作者|孙建波(中阅资本首席经济学家、网易研究局专栏作家)湖南蛋白固体饮料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 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 , 涉事母婴店将“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 涉嫌虚假宣传 , 已暂停营业 , 将对有关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
孙建波如果犯罪的人明知某一行为可能伤及人命 , 那么 , 这种行为即使是简单的偷窃、卖假货 , 都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处以极刑 。 原因很简单:明知能够杀人的行为 , 而故意为之 , 即便所为私利极小 , 也是要按故意杀人来严惩的 。最近 , 就有一个“偷窃行为” , 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刑 。 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意见 , 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 , 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 明确表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 , 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 , 依照刑法的规定 , 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偷窃一个窨井的井盖 , 看起来经济利益很小 , 但却会导致人死亡 。 有人死了 , 就要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 。 人不是偷井盖的人直接杀的 , 但偷井盖的人 , 不可能不知道 , 这样会间接导致他人死亡 。最近 , 保姆杀害老人的案件也浮出水面 。 这还不是孤案 , 事件一出 , 网络上曝出了很多保姆杀害老人的案件 , 为的仅仅是快速拿到一个月工资 , 快速拿到“压惊费” , 快速拿到“后事服务费” 。 所为经济利益不大 , 但其行为 , 要么是直接杀人 , 要么是以恶毒的行为间接杀人 , 都是“故意杀人” 。生活中 , 有很多“明知会害死人的小犯罪” 。 对于这些“小犯罪” , 如果只是小惩罚 , 必然不会被当回事 , 也必然鼓励了犯罪 。 因为 , 反反复复的小犯罪 , 可能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 。 例如 , 卖假奶粉的人 , 他们欺负和利用了一些父母的无知 , 让孩子父母以此作为孩子的主食 。 但凡相信了这些饮料是奶粉的 , 孩子的终身健康就成了问题 , 与杀死孩子差异不大 。 对于这种销售行为 , 不能看作是简单的“消费欺诈” , 而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 造成孩子健康终生伤害的 , 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监管上 , 也要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 。 但凡针对婴儿的食品 , 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其用途” 。 印象中 , 每次从香港购买初生婴儿的奶粉的时候 , 只能买两罐[1] 。 我们去药店购买处方药的时候 , 需要身份证 。 这些政策 , 是值得借鉴的 。 建议政府针对婴儿的辅食 , 除配方奶粉或特殊医学配方奶粉之外的任何辅食 , 限购一盒 。 如果购买超过一盒 , 要提供身份证 , 并签字表示知晓“婴儿辅食 , 不能替代奶粉” 。 但购买超过一盒没有签字的 , 事后可追究商家的责任 。 广泛推行这样的政策 , 对商家来说并无不当之处 , 对购买者来说 , 也没多少麻烦 。无论是多年前的三聚氰胺事件 , 还是今天的饮料当作奶粉的事件 , 受害的都是最基层的老百姓 。 他们对“城里的商家”是带着仰视的目光来的 , 没想到却深受其害 。 而这些厂家或商家 , 如果对他们的处罚仅仅是“退一赔三” , 仅仅以“消费欺诈”定罪 , 是远远不够的 。 这样明知会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影响 , 明知会影响孩子终生健康的 , 应参照“偷井盖”行为的法律 , 根据后果的情节轻重 , 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 。对婴儿辅食的销售实行实名制登记 , 购买者签字明确知晓“婴儿辅食 , 不能替代奶粉” , 对不执行的商家直接除以重罚 , 则能防范于未然 , 从源头上杜绝悲剧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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