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智库原子智库| Uber在美遇法律风波,会否形成共享经济平台用工蝴蝶效应?( 二 )


在此情况下 , 如同美国多次权利运动一样 , 法院成为劳工团体斗争的主阵地 。 加州所推出的AB5法案 , 并不是直接确认网约工的雇员身份 , 而是要求加州法院采用ABC测试 , 替代原有的Borello测试 。
ABC测试是加州最高法院在一起判例中确立的 , 主要内容是 , 通常应将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的工人认定为雇员 , 用工一方若想否认就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点:A. 根据合同和事实两方面判断 , 工人在履行工作方面不受用工一方的控制和指导;B. 工人所从事的工作超出了用工一方的业务范围;C. 该工作与工人通常独立从事的职业、行业或业务在本质上相同 。 法院只有在无法适用ABC测试时 , 才能适用Borello测试 。 由此可见 , AB5法案大幅度提升了平台否认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 。 法庭的天平随着该法案在2020年1月1日的实施 , 已经悄然偏向了劳工团体一方 。
然而 , 反对该法的声音也十分响亮:加州卡车协会、加州自由撰稿人组织Pacific Legal Foundation等就该法提起诉讼 。 康奈尔大学Louis Hyman教授直言 , AB5法案将使加州民众统一到全日制工作经济 , 而这种经济无法提供民众所需的收入稳定性 , 最终可能伤害全体劳动者 。
共享经济平台用工规避了劳动法吗?
谈到***约工的劳动权益问题 , 一个常见的说法是“7000万网约工的劳动关系需要理清、劳动权益需要保障” 。 “7000万网约工”这个数字来源于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 , 是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人数 。 到了2019年 , 这一数字增长为7800万 。
需要澄清的第一个误解就是:这7800万人不能都称为网约工 , 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不等同于网约工 , 并非都存在劳动关系的疑难问题 。 除常见的网约车、外卖快递等 , 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还包括共享住宿平台的“房东”以及生产性共享的服务提供者 。
就网约工而言 , 以平台用工为主业的人 , 只是其中比较小的一部分 , 更多人是兼职工作 。 国家信息中心2020年3月4日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指出 , “兼职就业成为共享经济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就业形势 。 滴滴平台上兼职司机大约占到九成 , 78.9%的兼职司机每天在线时间少于5个小时;美团平台上52%的骑手每天工作4个小时以下 。 ”在此背景下 , 讨论“网约工”的权益保障 , 还要考虑平台用工的类型 。
根据平台在劳务交易中的地位和功能 , 平台用工分为自治型平台和组织型平台 , 前者是平台不参与劳务交易 , 属于居间人 , 典型代表是美国的AMT(Amazon’s Mechanical Turk)和我国的猪八戒网;后者是平台作为劳务交易的组织者 , 分别与劳务供需双方缔约 , 网约车、外卖配送、同城快递、网约代驾等常见用工平台均属于组织型平台 。
组织型平台又可根据是否基于劳动合同进行再分类 , 包括平台直接雇佣网约工的A模式、代理商雇佣网约工的B模式、网约工众包劳动的C模式 。 大致来说 , 很多平台在创立之初在大城市采取A模式 , 站稳脚跟后为了拓展业务 , 在中小市县引入代理商B模式 , 同时开放C模式作为劳动力补充 。
在这三种模式中 , A和B两种模式有明确的劳动关系 , 适用劳动法无疑;只有C模式是网约工在平台注册 , 自主决定是否工作以及何时、何地工作 。 平台确立市场优势地位后 , 会逐渐剥离直接雇佣的A模式 , 转为B+C模式 。 在此分类基础上可以发现 , 美国聚焦的平台用工是我们所说的C模式 , 只有C模式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 。
需要澄清的第二个误解:劳动关系过时了 , 平台用工的兴起会颠覆现有的劳动组织体系 。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的话 , 那么平台用工就不应该存在A和B模式 , 而应当全是C模式 , 为何现在各主要平台都采用B+C模式呢?原因在于 , 任何一种劳动力组织方式对于平台都是优缺点并存:B模式以劳动关系为基础 , 平台代理商是用人单位 , 对劳动力的组织和配置能力强 , 用工成本较高;C模式以众包劳动为基础 , 平台是合作者 , 对劳动力的组织和配置能力弱 , 用工成本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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