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智库原子智库| Uber在美遇法律风波,会否形成共享经济平台用工蝴蝶效应?


原子智库原子智库| Uber在美遇法律风波,会否形成共享经济平台用工蝴蝶效应?
本文插图

作者/王天玉编辑/杨溪
出品 | ****×原子智库
共享经济兴起以来 , 在中国一直备受各方垂青 , 但随着其逐渐演进 , 一些早期被忽视的问题逐渐凸显 。 近日 , 美国加州及洛杉矶、旧金山和圣地亚哥三市 , 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 起诉两大打车平台巨头Uber和Lyft 。
虽然诉讼远在美国 , 但其指向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用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 在中国蓬勃发展的共享经济中同样存在 , 也同样尚待法律层面探索、解决 。
本期“原子智库”分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先生对这一问题的分析评论 , 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方兴未艾的共享经济中的这一基础性问题 。
原子智库原子智库| Uber在美遇法律风波,会否形成共享经济平台用工蝴蝶效应?
本文插图

以下为正文:
Uber又起法律风波
据路透社5月6日报道 , 美国加州及洛杉矶、旧金山和圣地亚哥三市起诉Uber和Lyft , 指控这两大打车平台巨头不当的将司机归为独立承包人 , 而不是雇员 , 以此规避雇主应承担的工作环境保护义务和雇员福利支出 。 华尔街日报的报道指出 , 加州欲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 , 并要求平台赔偿数百万美元的雇员薪酬和福利 。
这一诉讼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 自2019年9月11日加州立法机关通过 AB5法案(Assembly Bill NO.5)起 , 各方均已知晓一场法律大战只是时间问题 。 其判决结果 , 亦会对美国平台用工的制度走向 , 产生重要影响 。
为了理解这一诉讼是如何发生的 , 并从该诉讼切入来理解互联网平台用工 , 应从2015年Uber和Lyft的两件经典判决说起 。
2015年这两起诉讼的事实均简单明确:网约车司机诉请法院认定其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 。 真正让法官为难的是 , 如何在法律上对平台用工予以定性 。
美国法律将劳务提供者分为“雇员”与“独立承包人” , 前者受劳动法保护 , 后者则否 , 形成了“二分法”的法律结构 。 那么 , 法官对平台用工的判决就是“二选一” 。 而这种选择如Lyft案主审法官所言 , “手握一个方形钉子 , 被要求在两个圆孔间做出选择的困境 。 ”
法院可依仗的工具是Borello测试 , 这是加州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中确立的判断劳动关系标准 , 一共包括13项考察要素 , 涵盖劳动关系可能表现的各个方面 。 但这些要素中没有一项对判断劳动关系有决定性作用 , 必须由法官在特定案件中分别评估和衡量 。
但是 , 当加州法官以Borello测试为工具试图修理打车平台时 , 仍然无从下手 。 Uber案主审法官Edward Chen坦率地表示 , Borello测试是基于传统的雇佣模式 , 其中很多要素在Uber案中已经明显过时了 , 而其他一些能够反映当下经济现实的因素却并未明确纳入其中 , 例如利润分享的比例、议价能力、劳务可替代性等 。 他也未掩饰裁判困境:依据Borello测试 , 不能得出清晰明确的结论;应对的办法是 , 由议会或上诉法院在新型经济形态下改进或修正现有测试 , 当然也期待出台专门针对“共享经济”的立法 。 最终 , 两案都在上诉巡回法院以和解告终 , 网约车司机的法律身份仍悬而未决 。
此后 , 美国劳工团体积极推动立法 , 但屡屡受挫 。 先是西雅图市于2015年12月允许Uber、Lyft等平台司机组建工会 。 但美国商会起诉西雅图市 , 主张此项措施违反《反垄断法》 , 最终2017年4月西雅图市联邦法官Robert Lasnik判决西雅图市败诉 , 叫停了司机组建工会 。
而后在联邦层面 , 2019年4月美国劳工部发布意见书 , 倾向认为网约工不是《公平劳动标准法》意义上的雇员 , 不受有关工资工时的保护 。 2019年6月 , 美国劳资关系委员会的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发布《建议备忘录》 , 认为网约车司机不是《国家劳资关系法》意义上的雇员 , 不享有组建工会的权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