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证据规定修正后,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的实务处理( 二 )


本案的处理
参照修改后民事证据规定 , 法官对案件中彭某与苗木公司之间存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作为焦点问题提出 , 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 经过辩论 , 彭某调整了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要求按照每年管理费收益计算利息进行了明确 。 因其诉讼请求没有实质性变更 , 法院未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院经审理后 , 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名为认养管理合同实为借贷关系的认定 , 根据合同约定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规定 , 作出了相应判决 。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案件事实是否相符 , 从根本上讲属于法院需要查明的事实 , 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 在新修订的证据规定实施后 , 法院虽不再具有释明义务 , 但要坚持从请求权规范基础的裁判思维出发 , 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争议焦点审理 , 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权利 , 最终基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合同签订、权利义务内容及履行等双方交易事实 , 并结合双方辩论或处分意见 , 综合审查作出判断 。

作者: 石仁举
单位: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