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山东男子醉驾闯卡肋骨骨折自称被殴打 检方:无证据证明系民辅警所为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山东男子醉驾闯卡肋骨骨折自称被殴打 检方:无证据证明系民辅警所为
2019年1月15日晚 , 山东泰安 , 50岁的王某和朋友喝酒正酣时 , 被告知孩子生病 , 于是驾车去药店买药 。 路遇交警查酒驾 , 王某没有停车 。 几分钟后 , 他被交警追上并拦下 。 同年9月 , 因犯危险驾驶罪 , 王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 缓刑三个月 , 处罚金4千元 。
而在被交警追上后 , 据王某称 , 交警张某峰等人将自己按在地上 , 拷上手铐后对自己拳打脚踢 。 坐在副驾的朋友马某下车后 , 也被打到鼻青脸肿 。 次日上午 , 王某到医院检查 , 被诊断为头部皮下血肿、右侧两肋不全骨折、身体多处挫伤 。
此后 , 王某控告交警张某峰等人殴打自己致轻伤二级 , 未获公安机关立案 。 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 , 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 检方也称 , 经审查认为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所受轻伤系民警和辅警殴打所致 。
泰安市泰山区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张某峰上司刘某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 , 王某所述情况不属实 , 当晚执勤民警张某峰查处王某以后 , 王某拒绝接受检查并闯卡 , 已构成阻碍执行公务的情形 , 随后民警采取了控制措施 。
目前 , 针对民警张某峰执法过程中是否有出格行为 , 泰安市公安局督察组已介入调查 。
男子称醉驾闯卡遭交警殴打
公安机关称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王某称 , 2019年1月15日22时许 , 自己在饭店跟朋友马某喝酒 , 家人突然打来电话称孩子生病 , 让赶紧去药房买药 。
“酒也不喝了 , 就开车去买药 。 走到泰安市粥顶山路、天平湖路路口时 , 看到有交警在路口查车 。 当时急着给孩子买药 , 就开车过去了 , 交警在后面追我 。 开到中心医院分院 , 得有两公里了 , 交警把我车拦住了 。 ”王某向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回忆说 。
“下车就给我一顿打 , 打的满脸血 , 又拉到交警支队一个小屋子打一顿 , 民警张某峰和辅警将我脸上血擦干净以后 , 把我扭送到派出所 , 派出所问完话我就回去了 。 ”王某称 , 次日(16日)上午 , 自己醒来感觉前胸疼 , 遂去医院检查 , 结果被告知“肋骨断了 , 需住院治疗” 。
据泰山医学院附院1月16日出具的CT报告显示 , 王某临床诊断为多处挫伤 , 影像学诊断为左枕部少量皮下血肿 , 右侧第4、5前肋不全骨折 。 2月17日被诊断为右侧第4、5、6肋骨折并周围骨痂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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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附院出具的CT报告
而当时坐在副驾的马某称 , 当晚被交警拦下后 , 自己也挨揍了 。 马某回忆 , 当天碰见许久未曾谋面的王某 , 于是相邀到饭店“整点儿” , “我当晚喝了一瓶白酒 , 他喝了几瓶啤酒 , 中途说是给孩子买药 , 就开着车走了” 。
马某称 , 两人被交警拦下后 , “他(王某)被打之后就给塞警车里去了 , 我当时喝醉了也不知道啥情况 , 被喷了辣椒水 , 鼻子也被打出血了” 。
据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2019年3月2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 , 王某头面部之伤为轻微伤 , 胸部之伤为轻伤二级 。
泰安市泰山区公安局鉴定意见书
王某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自己之后向派出所和公安局报案称遭张某峰等人故意伤害 , 但未获立案 。 同年6月2日 , 泰山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 , 经审查认为 , 王某提出的控告被故意伤害案没有犯罪事实 , 决定不予立案 。
泰安市泰山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
王某不服 , 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 要求立案侦查泰安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张某峰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 。 2019年7月4日 , 泰山区公安分局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
王某继而向泰山区检察院反映 , 要求进行立案监督 。 2019年9月27日 , 检察院答复称 , 经审查认为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所受轻伤系民警及辅警殴打所致 , 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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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答复函
王某称 , 在这期间 , 张某峰的上司刘某托人调解 , “给我赔偿5千块钱和一部手机 , 要求自己不再反映此事 , 但是我没答应” 。
中间人王某斌证实调解一事 , “2019年4月8日 , 刘某通过中间人调解王某与张某峰因为配合交警执法受伤事件 , 后双方未达成一致 , 结果调解未成” 。
交警称王某醉酒、阻碍执法
上级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刘某对调解一事并不否认 , 但他指出 , 王某所述情况不属实 , “首先王某确实酒驾 , 拒绝接受检查并闯卡 , 已构成阻碍执行公务的情形 。 ”
2019年8月27日 , 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以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判决书显示 , 检方指控称 , 2019年1月15日22时06分许 , 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鲁JXXXXX号小型轿车沿粥顶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粥顶山路天平湖路路口时拒绝接受执勤交警检查 , 闯卡后行驶至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东侧红绿灯路口附近被泰安市交警支队岱岳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 , 其上肢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72.9mg/100ml , 属于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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