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商场等公共场所人身损伤情况下侵权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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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几年商超行业迅猛发展 , 成了广大人民群众社交娱乐购物美食的主要场所 , 人流量密集 , 在给大家带来了娱乐新方式的同时 , 因商场管理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近期的电梯吃人事件就是个典型 , 以及部分设备设施掉落伤人、路滑伤人等事件也较为常见 。今天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关于张国丽与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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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辩双方诉求
原告张国丽诉称 , 2018年7月18日 , 原告到被告商场购物 , 因地面有水比较滑 , 致使原告摔倒受伤 , 被送往医院救治 。被告应为消费者提供能够保障人身安全的设施 , 但被告疏于维护 , 造成原告摔伤的后果 , 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特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1340.58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20元、误工费800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辩称 , 事发时其公司工作人员并不在场 , 公司商管经理知道并到达现场时原告已经受伤 , 据被告公司商管经理了解 , 当时地面上没有水 , 原告为何摔倒被告并不清楚 。被告的卫生间是有专人打扫的 , 而且贴有警示标志 , 配有防滑垫 , 不会存在积水的情况 , 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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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8日 , 原告在被告商厦卫生间内 , 在被告铺设瓷砖的地面处摔倒致伤 。原告受伤后 , 被送往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 经诊断为:脑震荡;前额部血肿皮肤裂伤;颈、腰部软组织损伤;左下肢皮肤裂伤;鼻部挫伤;头外伤反应等 。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1日在该院住院治疗14天 , 花费住院费用6566.68元 , 其中原告个人支付1340.58元 。
庭审中 ,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340.58元 , 并提交住院病历、加盖有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的医疗费单及医疗费用结算单等证据 , 证明原告花费的医疗费数额 , 被告对结算单和病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 但认为原告应提交医疗费发票原件;2、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3000元 , 被告认为没有证据 , 对此不予支持;3、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 , 被告认为标准过高 , 认可每日10元;4、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20元 , 被告对此无异议;5、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8000元 , 被告认为原告已过退休年龄 , 且没有提交误工证明 , 对此不予认可 。
【「」案例探析:商场等公共场所人身损伤情况下侵权责任认定】另查明 , 原告提交利群购物小票、视频光盘和台东派出所情况说明各1份 , 证明事发经过 , 被告认为从光盘可以看出当时地面没有水 , 派出所情况说明也仅是原告自称 , 并没有对事实的认定 。被告同时提交事发地点照片4张 , 证明被告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原告认为事发时现场并没有警示标志 。
以上事实 , 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 经庭审质证 , 可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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