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宝律师非法集资类案件辩护要点总结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 , 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此类犯罪主要涉及两个 , 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

吴建宝律师非法集资类案件辩护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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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量刑意见: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2.犯集资诈骗罪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集资诈骗罪 ,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要符合四个条件:
1.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3.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4.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司法实践中 ,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 而是擅自挥霍、滥用 ,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要点总结:
1、不应混淆经营投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
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界定区分 , 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民间借贷 , 不涉嫌犯罪 , 进行无罪辩护 。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高利息借贷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 , 出具借条等凭证 ,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 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 , 可从以下四点进行区分:
①借款的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 , 一般来讲借贷方具有还款意愿 , 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 。
②行为对象不同 。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出借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 , 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 。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 , 比如说存在高利息 , 更多的则是人情关系 , 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给借款人用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 , 有熟悉的人 , 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 , 借款范围非常广 。 出借人是出于获取利益而借钱 。
③侵害的客体的不同 。 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 , 其最后无力还款 , 构成合同违约行为 , 侵害的是一种债权 。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 , 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④表现的形式不同 。 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因生活、生产一时周转不过来 , 有救急的成份在内 , 约定的利息不高 , 但绝大部分没有约定利息 , 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 基本上能按时还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是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 , 然后逾期支付利息 , 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 , 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 , 在还款能力上明知不能为而为之 , 带有欺骗的成份 。
集资诈骗的轻罪辩护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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