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即辞退”法规应调整

“超生即辞退”法规应调整 , 涉疫规章总体合法针对此前广东发生的公职人员生三胎被开除事件 , 5月14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称 , 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已不适应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精神和方向 , 应当适时调整 , 建议启动修改 。澎湃新闻注意到 , 2017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先后发出书面研究意见 , 分别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等控制措施和处理规定 , 作出修改 , 有7个省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上述问题 。自从广东出现开除生三胎的公职人员后 , 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强行开除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在社交媒体再次发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 , 2019年 , 根据公民审查建议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 。 审查研究认为 , 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 , 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 , 虽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 , 但总的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 , 应当适时调整 , 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与此同时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 , 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 , 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时认真研究 , 为国家尽快出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对策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 , 疫情期间 , 各地出台不少法律文件 , 是否也需要进行备案审查?对此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 ,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已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逐件开展了主动审查研究 。经研究认为 ,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主动担当作为作出有关决定 , 总体上是合法、适当的 , 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 。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疫情期间制定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 也有相应的机构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备案审查 。“针对此次疫情中暴露出的现行法律存在空白、弱项、短板等问题 , 及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 , 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专门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的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 , 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 , 已印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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