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壹点·海报新闻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山东中小学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齐鲁壹点·海报新闻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山东中小学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5月12日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实施《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 , 将中小学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类 。 对社会反映多 , 容易发生乱收费问题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了严格界定 , 限定收费项目 。
其中 ,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 。
同时 , 明确收费应遵循“两个原则” , 一是“自愿原则”: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 , 学校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 二是“非营利原则”:规定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 , 以及代办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
《办法》指出 , 进一步明确放开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定价权限 ,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 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 学费、住宿费等根据学校建设管理和办学需要实行一校一价 。 授权各市根据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等情况 , 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
高中属非义务教育 , 学费按照政府投入为主 , 社会和受教育者共同分担的原则确定 。 《办法》规定公办高中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 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 , 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 , 加强对高中学费的动态监管 , 确保收费管理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
《办法》规定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 参照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 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 。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采访人员 巩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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