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师生恋,其实是性侵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议案 , 建议修改刑法 , 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 , 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 , 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 , 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所谓性同意年龄 , 是法律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 , 采取家长主义原则 , 对幼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一种限制;换言之 , 未达一定年龄的幼女 , 法律确认其并不懂得其中危害 , 故而即使同意发生性行为 , 也被认为无效 。大色狼即便糖衣炮弹、花言巧语骗得了幼女同意 , 依然被认为是对幼女的性侵 , 必须承受严厉的法律制裁 。我国当前的性同意年龄是14岁 , 相比很多国家16岁甚至18岁 , 无疑是偏低的 。 在性方面并不开放的我们 , 在性同意年龄方面 , 反而给予了更多“自由” 。 只可惜 , 这种“自由”显然正被某些坏人在利用 。最近的“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 , 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 一个是已经40多岁且精通法律有钱有地位的老男人 , 一个是年仅14岁饱尝生活不幸且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前者的小姑娘 。 这样的两个人 , 地位完全不对等 。鲍毓明以收养之名 , 在并未办理也不可能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 , 与其生活在一起 , 且在三个多月后就发生了性关系 。 女孩刚满14周岁 , 写过《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鲍毓明很明白 , 只要女孩事后不能证明当时不同意 , 就难以被认定为强奸 。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当被害人群体处于14到18周岁之间 , 与犯罪人又有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时 , 犯罪人经常会以对方同意为由进行辩护 。为什么我们的师生恋 , 可能传为佳话 , 而国外只要曝光师生恋 , 老师大概率会去坐牢?因为老师被认为是在利用特定地位实施性侵 , 只要学生未成年 , 大多数国家都认为 , 老师犯了强奸罪 。无论是老师顺水推舟“拿下了”女学生 , 还是高管养父巧使手段“拿下了”养女 , 这种关系都不可能正常;如果视其为正常 , 那一定是我们的法律有漏洞 。利用特定地位性侵 , 除了老师对学生、养父对养女 , 还有医生对患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等等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可能会利用优势地位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强迫或诱导 , 令其陷入弱势地位或孤立无援状态 , 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大有必要 。法律当然也要考虑到“两小无猜”的情况 , 如果发生关系的男女双方年龄相差不多 , 是青梅竹马的恋爱关系 , 性同意年龄维持在14岁仍属恰当 。 此即所谓的罗密欧朱丽叶条款 。既不属于“两小无猜” , 也不存在利用特定地位 , 一般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 , 提高到16岁是合适的 。 N号房事件后 , 韩国已经拟将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岁 , 我们也应该做出类似改变 , 帮助小红帽远离大色狼 。性同意年龄的规定 , 毕竟是对性的自主决定权的一种限制 , 自然不能说越高越好;但是 , 面对利用特定地位的性侵案件频发 , 刑法确有必要及时作出改变 , 以便更好发挥规制机能和保护机能 。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舒圣祥专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