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违规、内控缺陷 *ST银鸽及有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二 )


根据《决定》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 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 , 因审计过程中补提坏账准备等导致亏损增加 , 不存在故意隐瞒公司重大亏损;二是公司因受恶意诈骗而丧失对营口乾银的控制 , 已第一时间组织材料提起诉讼 。 此外 , 公司还辩称 , 时任财务总监汪君到任时间短 , 2018年业绩测算主要由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罗某(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8月29日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 , 应当对罗某追加责任认定 。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海龙还称 , 其未深入参与公司生产决策和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工作 , 未能深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和财务核查 , 对公司业绩预告无重大影响 。
上交所认为 , 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 按照会计准则合理对应收款项、存货计提坏账准备 , 并应当在披露业绩预告前充分与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 。 但公司在进行业绩预告时 , 未能合理判断、准确计提 , 导致在审计过程中对相关科目进行补充计提、业绩预告披露信息不准确 。 公司也未就影响业绩预告的相关不确定性在业绩预告中予以充分提示 。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海龙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 , 有义务对公司财务、业绩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 督促公司做好业绩预告工作 。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补充计提坏账准备导致披露不准确、不存在主观恶意 , 未能深入核实、了解公司财务、业绩情况等不能作为减轻或免于处分的理由 。
二是公司在进行大额资金对外投资时 , 应当充分核实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并予以披露 , 投资后应当对标的资产实施有效控制与合规治理 。 但公司未能对其投资的合伙企业实施有效控制 , 在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时发生未能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投资合伙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审计的情况 , 导致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 年审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 及时提起诉讼、保全公司利益为公司理应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 , 故公司所称受恶意诈骗、已提起诉讼 , 不能作为减轻或免于处分的理由 。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某未对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进行书面确认 , 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负责了公司2018年业绩预告事项 ,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应当追加其作为责任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
上交所表示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 经上交所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顾琦、时任财务总监汪君、时任董事会秘书邢之恒、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海龙予以通报批评 。
上交所表示 ,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 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规范运作 ,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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