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律师齐精智不良资产处置中,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是否要补差价?( 二 )
案件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姜帆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赣执复字第47号】
综上 ,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 ,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 以物抵债制度设立的原意是任何一阶段的拍卖、变卖流拍后 , 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以物抵债 。
齐精智律师 , 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 , 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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