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教师兼职外卖,不是靠公职牟利就无可厚非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教师兼职外卖 , 不是靠公职牟利就无可厚非
大家见过公务员兼职摩的、滴滴司机的 , 也见过公务员兼职送外卖的 , 但见过教师兼职快递员的吗?近日 , 四川通江一名教师在节日期间兼职送外卖一事 , 通过***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 。 (北京青年报5月7日)
在这些关注的声音中 , 支持的人为 , 老师在节假日期间 , 本来应该休息 , 他利用休息时间做一点自己想做的事情 , 还能增加收入 , 并未对他人和自己工作造成什么不利影响 , 所以无可非议;反对的声音认为 , 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教学 , 如果天天想着如何增加收入 , 势必会影响教学 。
【南方都市报教师兼职外卖,不是靠公职牟利就无可厚非】南方都市报教师兼职外卖,不是靠公职牟利就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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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媒体关注后 , 李老师已经辞去外卖员这一兼职 。
最新消息是 , 迫于媒体关注和网议压力 , 李老师已经辞去外卖员这一兼职 。 本来 , 随着当事人的辞职 , 这一舆论应该停息才对 。 但就网络反映看 , 这一舆情并没有平息 , 引发了更大、更深层次热议:公职人员到底该不该兼职、何种情况能兼职取酬?
与以往受到关注的几起郑州公务员兼职摩的、安徽歙县一名副镇长兼职滴滴司机、扬州市宝应县公务员周末送外卖等 , 是迫于生计赚钱需要 , 此次当事教师利用假日兼职送外卖 , 除了为了跑步锻炼身体(血糖有点偏高 , 不想靠着药物来调节) , 另外也有增收的考虑 。 这些兼职行为的一个共同点是 , 他们都是公职人员 , 都有兼职需求 , 且兼职取酬了 , 这到底是否合不合规?
我国《公务员法》等规定 ,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处分 。 也正因为这样 , 对于公职人员 , 尤其是公务员兼职取酬 , 很多地方都持谨慎甚至严厉禁止态度 。 比如对于安徽歙县王村镇一名副镇长兼职滴滴司机 , 当地就对其予以处理 。
没有规矩 , 不成方圆 。 应该说 , 从法纪直接规定角度看 , 对于此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等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 , 利用职权或可影响范围内) , 担任独董、董事等行为 , 确实应该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 。 但从情理的角度来看 , 如果利用业余时间 , 不利用公职身份通过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的行为 , 是否违规违纪却值得商榷——诸如公职人员开摩的、开滴滴贴补家用被媒体曝光后 , 大多数网友不仅没有谴责 , 反而对其表示了同情、理解甚至声援 。
更关键的是 , 从法理规定本意上讲 , 禁止公职人员兼职取酬 , 只是表象和形式 , 本质是杜绝他们利用职权搞利益输送和勾兑 。 但诸如公职人员兼职摩的、滴滴司机、周末(假日)送外卖 , 只是利用闲暇时间 , 兼职与职权无关 , 不耽误正常工作 , 也不存在权力勾兑 。 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实质违规 , 机械死搬形式当然值得商讨 。
事实上 , 面对公职人员兼职取酬而事实求实灵活执纪执法的 , 已经存在 。 比如针对上面提到的扬州市宝应县公务员迫于生计、询问周末送外卖是否违规违法时 , 当地纪委就给出了暖心回复: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纪 , 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 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 。
显然 , 公职人员“不得兼职取酬”规定是死的 , 但执行起来却可以多些灵活性、人性化——本质不存在违规违法 , 至于具体的兼职取酬形式 , 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不应“一刀切”否定 。 这也警示 , 针对此种现象 , 社会和网友要理性、客观看待 , 而对于纪检等党纪法律执行部门来说 , 也要与时俱进理性执纪执法 。 如有可能 , 还可以对公职人员兼职取酬进一步细化明确 , 便于纪律部门执法执纪 , 也便于有兼职需求公职人员遵守 。 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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