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装修款有争议该向谁讨要
赵蕾 李想
案件回放
房某是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该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一套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 。 随后 , 房某将该项目发包给孟某 , 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 。 该协议的落款处发包方由房某签字 , 承包方由孟某签字 。 此后 , 孟某开始对该房屋进行施工 , 并陆续收到了部分工程款 。 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 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 。 因工程结算双方发生纠纷 , 孟某起诉至法院 , 要求房某给付剩余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
法律提示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因涉及到墙面、水电管道等方面 , 常通过协议发包的方式拆分工程项目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中 , 绿地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涉案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 , 后房某以该公司的名义 , 与孟某签订《承包协议书》 , 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孟某 。 房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的行为 , 应视为代表绿地公司的职务行为 。 孟某提供的欠条所涉款项也应视为绿地公司债务 , 而非房某个人债务 , 因此孟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
对于俗称的“企业老板” , 法律上的规范用语是“法定代表人” , 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 ,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 在民事案件中 , 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到底是职务行为 , 还是个人行为呢?我国民法总则规定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 一般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行为人是否以法人名义从事相关民事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三是行为人是否在执行其所在法人或组织授予的职务 , 并且与该职务在客观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
在审判实务中 , 法官还会结合行为主体、款项用途、公司经营活动等具体案情作进一步判断 。 一般而言 , 当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的公司签章栏签字 , 从维护交易诚信角度 , 应认定该签字是代表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 , 这个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受 。 反之 , 法定代表人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行为 , 如为满足个人需求购房购车等行为很难与职务行为相提并论 , 责任自然由个人承担 。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版图片/视觉中国(000681,股吧)IC photo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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