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由法治系统证明嫌疑人有罪,还是由嫌疑人证明自己无罪
在我国,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公诉人(检察院)或自诉人(受害者)。例外: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应证明财产的合法来源;2.部分持有型犯罪,被告人应证明禁持物品(如国家机密文件、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枪支弹药)3.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告人应自证;4.其他应当自证的情形,如仅被告人自知的减轻刑责的事由、公诉人证据违法的线索。(感谢评论中的 一抔猫 指出这一部分遗漏,补充时参考了文章《刑事证明责任分担中的举证倒置——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作者:叶晓晓)刑事案件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追责的过程,由追诉者举证,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另一方面,证明一件事没有发生是很困难的,故通常不苛求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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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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