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军医服务于谁?不是所有受伤的士兵都能得到救治( 二 )


军属被纳入军事医疗体系 , 是宋代特有的现象 。宋朝实行募兵制 , 士兵入伍之后 , "其妻子屋庐既已迁于营伍之中……虽薄其资粮 , 而皆廪之终身" 。军属会随士兵居于军营 , 不仅生活支出由国家一应承担 , 纳入国家财政体系 , 其医疗卫生也得到国家保障 。康定元年(1040)四月 , 宋仁宗下诏:"在京诸军戍边者 , 其在营家属 , 令入内内侍省每月一次选差内臣三两贯就营存问;有疾者令翰林抵候看验;死丧无亲属者 , 官为殖埋 。其外处 , 令本属官差人依此存恤 。"
军属去世后 , 也可埋入公共墓地一一漏泽园 。北宋陕州漏泽园2座墓中出土的4方墓志就涉及军人妻子身后葬入漏泽园的记载 , 分别是M0219"本府保捷第十五指挥兵士陈进妻阿赵"、M0465"雄胜第二指挥军妻三阿杜" 。
『』宋代的军医服务于谁?不是所有受伤的士兵都能得到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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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军医服务于谁?不是所有受伤的士兵都能得到救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 , 还有部分伤病军人并不纳入宋代军事医疗的照护对象 。宋代一些军人会以各种方式躲避征役 , 逃避履行相应的国家职责 , 其最常采取的方法就是自残身体 。这一类的伤军不仅得不到治疗 , 还要受到军法处置 。《武经总要罚条》中明确规定:"避役自伤残者 , 斩 。"宋太宗至道二年(996) , 诏:自今沿边城寨诸军 , 内有故自伤残、冀望拣停者 , 仰便处斩讫奏 。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 , 诏:"诸军故断手足指以避征役 , 及图徙便郡者 , 自今决讫 , 并隶本军下名;罪重者 , 从重断;伤残甚重 , 决配本乡五百里外牢城 。"宋哲宗元祐七年(1092)诏:"诸军己自毁伤避征役者 , 不以首免 。"在战场上自残以规避出战的军士 , 同样得不到医护救治 , 还要面临军事制裁 。宋仁宗庆历二年(1042) , 诏:陕西缘边经略招讨司 , 战兵身无它伤 , 而被馘劃耳鼻、或遗失器甲、剥去衣服者斩 。"其后 , 宋仁宗再诏 , 将此令推行诸军:"今后与贼兵战之后 , 内有兵士在身别无伤损 , 只是割去耳鼻或遗失器甲、剥脱衣服者 , 显是一向怯懦 , 全不曾斗敌 。仰主将当面验认委实 , 集众处斩讫奏 。仍令於教场上晓示知委 。"元丰五年(1082) , 廊延路军士崔皋因为"自截手 , 规避出战" , 而被"配本处禁军杂役"气
同为伤病军人 , 部分军士以自残身体的方式以躲避征役、规避出战 , 迎接他们的不再是军事医疗照护 , 而是残酷的军法 。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宋代在制度层面的事无巨细与军法之严苟 。
『』宋代的军医服务于谁?不是所有受伤的士兵都能得到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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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为应对军事战争和国家建设中军人伤情和疫病的发生 , 维护军队的安全与稳定 , 宋代政府构建了一整套包括军医随军、战伤救治、疫病防治、伤病军人寄留与休假、伤残保障在内的军事医疗制度 。军医随军 , 将作为军队医疗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核心人物的军医输入军队 , 是军事医疗体系的首要环节 。在宋代军中设有专任军医 , 并且军医也被纳入军事赏罚体系之中 。战伤救治 , 关乎在前线战场上如何转输和救治伤病军员 , 是军事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代军中设有专掌军中医药事务的官员来负责伤兵的转送 , 主将和基本作战单位的军官对染病士兵负有关怀和督促救治的责任 。
疫病防治涉及军队传染病的预防和救治 , 是军事医疗体系的核心环节 。宋代为应对军队疫病 , 从理性的国家调控出发 , 在医事制度到军事制度层面都作出积极调整与部署 , 构建起较为完备的军队疫病防治体系 。伤病军人寄留地方 , 是宋政府分享和利用地方医务资源为军队医疗服务的重要手段 , 也将地方成功纳入国家军事医疗体系 , 是军事医疗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伤残保障涉及对于伤残军人后续生活的跟进和保障 , 由政府调控力在军事医疗体系和军人社会保障体系上发挥效用 。宋代的军事医疗的一般适用对象为伤病军人 , 但是由于宋代特殊的募兵制度 , 军属也史无前例地被纳入军事医疗的适用范畴 。这一套较为完备的军事医疗体系为宋政府应对军队伤病提供支撑 , 维系着宋代军队的战斗力和有生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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