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恒强奸案,铁案?冤案?( 五 )

宋金恒强奸案,铁案?冤案?
左为现场车轮印 , 右为宋金恒车轮拓印我深知 , 我自己单兵作战的结论并不能说服法官 , 要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具有说服力 。于是我联系了北京的几家鉴定机构 , 只有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文生祥老师表示可以做汽车轮胎印痕鉴定 , 并且愿意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我喜出望外 , 赶紧与文老师约定面谈 。文老师是个退休的检察官 , 他对我的先期判断表示怀疑:警察怎么会伪造证据?又怎么会抓错人呢?他要求先看看案卷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 为了取得文老师的支持 , 我将案卷材料交由文老师查阅 。几天后 , 文老师告诉我 , 这个案件确实有办错的可能 , 他愿意接受委托鉴定车轮印痕 。 但是他同时告诉我 , 一人依法不能鉴定 , 他需要再找一个人与他共同鉴定才符合规定 , 并且告诉要找的人是曾经同我有过交流的一位痕检专家 。那位老师是1980年和我同一个痕迹检验培训班的同学 , 他一直在省公安厅从事痕迹检验工作 , 退休后到北京从事鉴定工作 。几天后 , 文老师告知 , 因为涉及警察造假问题 , 那位老师提出要由办案法院委托才可鉴定 。让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委托鉴定 , 推翻自己的既定工作成果 , 简直是与虎谋皮 。 这一希望随之破灭 。就在我尽心尽力研究本案的证据问题时 , 宋金恒的岳母试图想让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引起舆论关注 , 以期推动法院再审的进程 。通过宋金恒岳母多方联系 , 先后有几家媒体的采访人员表示愿意先听听情况再说 。在他们听过我对本案的证据体系进行评价之后 , 采访人员们都认为这的确是一桩错案 , 但是在向领导汇报后 , 都表示对业已生效的判决不能作出评论 , 这条路看来是走到了尽头 。没有捷径可走 , 只好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3年8月7日 , 我到锦州监狱会见了宋金恒 , 请他在申诉状上签字 , 并告诉他 , 申诉很难 , 会很长时间没有结果 , 要耐心等待 。这时的宋金恒已经知道他的父母和为他作证的人都被法院判了刑 , 并且他还知道他的父亲和他在同一所监狱服刑 , 他还曾隔墙喊过爸爸 。 自己被冤也就罢了 , 还连累了父母及朋友 , 他的心已充满了悲愤与仇恨 , 就像大仲马《基督山伯爵》中那个蒙受不白之冤的主人翁 , 烦燥 , 仇恨渐生 。宋金恒当着管教的面对我说:“如果三、五年才能有结果 , 平反与不平反都没有意义了 , 我出去后都要把那几个人的全家给灭了!”我劝他不要胡思乱想 , 要相信法律 , 迟到的正义或许会跚跚而来 。 尽管我知道我的劝说是那么的苍白无力 。接下来的日子 , 我分别约见到了朝阳市检察院和中级法院的承办人员 , 向他们当面陈述了本案存在的证据造假及根据 , 但如我所料 , 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和同级检察院分别作出了驳回申诉的通知 。现在 , 离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已超过两个月了 , 我还没能见到承办的检察官和法官 。 我从京城奔赴沈阳 , 只为一面之约 , 可等来的只是一句:回去等消息 。我很想知道 , 如果有一天我真的有幸见到了他们 , 我的申诉理由能被留下么?最近 , 我又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吴云飞、宋东波、陈佳音、朱春雷、郭志强等五人涉嫌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的警察提出了控告 。 是否能够引起重视 , 我不得而知 , 我只知道 , 一名好律师所付出的代价 , 不仅只是抽丝剥茧般的细致严谨 , 还要有一份跋山涉水、历尽艰辛的勇气与决心 。 我曾是一名警察 , 多少次也对曾经的职业深情回望 , 但对这些公然违法、践踏人权的害群之马 , 时常想起的是那部很久以前的警匪片:《绝不放过你》!五、悲愤成河:假如这就是“铁案”宋金恒案的法理启示在于 , 我国传统证明模式中的相互印证 , 应当是“单个证据均能查证属实”前提下的相互印证 , 而不是侦查人员为追求破案效率而炮制出的证据统一 。 而每一个单个证据的提取、保管、检验与示证 , 都必须遵循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正当程序原则 , 否则 , 即使有证明力极强的物证呈现 , 也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 。 更何况 , 卷宗材料已经显示 , 公安机关对检材来源的说明前后不一 , 不能排除伪造证据的现实可能性 。 程序正义的严重缺失 , 让我觉察到宋金恒的鸣冤叫屈并非空穴来风 。掩卷沉思 , 悲愤成河 。国家为追诉犯罪 , 维护社会稳定之需 , 赋予了公权机关超强的侦查职权 。 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 , 我们的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显现出了单方面制造证据的超强特权 。 用于证明犯罪的痕迹物证是否就是刑事勘查中所取的检材?当法律对证据的完整性没有作出规制的立法背景下 , 这完全取决于办案警察的良知 。 刑事侦查的封闭构造 , 决定了办案机关可以一手遮天 , 为所欲为 , “一支笔”就可以将“事实”定格 , 一纸“情况说明”就可以粉饰证据间存在的先天矛盾 , 这样的“相互印证” , 最终只会迷惑事实认定者的双眼 , 酿成冤案 。我与申诉人一同悲愤 。站在辩护律师的立场上 , 我不免浮想联翩:假如宋金恒一案因为有了物证鉴定结论就属于“铁案” , 假如警察自说自画式的“说明”可以被法庭采信 , 那么 , 总会有一天 , 我们每一个守法公民都会变成潜在的罪犯 。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野蛮与落后 , 不断地拷问着每一个法律人的内心:假如警察在庭前程序的超强权力不受任何制约 , 人为制造物证与口供的“印证” , 那么我国刑诉法中所确立的人权保障、证据裁判原则会不会彻底失灵?假如我们的制度设计中 , 仍然假定有着强烈指控动机的检控方伪造、变造、编造证据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 那么我们人人是否可能会变成下一个宋金恒?倘若答案为真 , 那么司法的天空下 , 将会是日日上访 , 夜夜哀鸣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王耀刚律师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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