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涉媒体从业人员报警称“被殴打” 新乡市调查督导组负责人接受人民日报专访( 二 )


答:“4·18”事故发生后 , 原阳县高度重视 , 成立工作专班 , 处理亡故儿童善后事宜 。 4月21日15时35分 , 原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 对方自称王某强 。 报警称 , 媒体人员欲进入原阳县公墓采访 , 被阻拦殴打 , 手机被抢 , 眼镜被打碎 , 手臂有擦伤 。 原阳县公安局接警后 , 立即展开调查 。 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时 , 报警人王某强等人已经离开现场 。 4月22日 , 办案民警与王某强取得联系 , 通知其配合调查 , 伤情可委托法医鉴定 。 王某强称 , 自己已离开郑州 , 返回成都 。 如果需要 , 可以返回原阳 ,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
4月23日 , 王某强在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陪同下 , 到达原阳县接受公安机关询问 。 王某强自称是成都商报采编人员 , 但没有采访人员证 。 王某强称 , 4月21日下午 , 他与其他媒体人员一起 , 乘车到原阳县公墓采访 , 在公墓门口遇到多人阻拦 。 当时 , 双方都没有控制好情绪 , 发生冲突 。 在争执过程中 , 他的手机掉在地上 , 被一名男子用脚踢开并捡走 。 其他媒体人员贾某正在拍摄的手机也被人夺走 。 王某强感觉有人捶自己的后背 , 后来又表示“不确定” 。
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中 , 王某强说 , 他的右胳膊上留有红印 , 但不清楚是怎么造成的 , 拒绝做法医鉴定 。 对损毁的眼镜和衣物 , 也拒绝进行物价鉴定 。
4月22日下午 , 原阳县已赔付当事人2部同型号新手机、1件上衣、1副眼镜 。 后经提取原兴街道办事处干部潘某岭提供的一段1分24秒的视频显示:当时 , 王某强一手夹香烟、一手持手机 , 正在对拍摄中的潘某岭进行言语挑衅 , 并多次重复:“抢我手机试试” 。 对此 , 王某强予以认可 。
4月24日上午 , 公安机关电话询问另外一名与王某强同行的其他媒体人员 。 对方证实 , 双方存在推搡、拉扯行为 , “没有看到有人殴打” 。
接受调查的原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 , 当时有3人强闯公墓 , 受到工作人员阻拦后 , 双方发生推搡、拉扯等肢体行为 。
采访人员:两部手机被“刷机” , 是谁做的?为什么要“刷机”?
答:经公安机关调查:4月21日 , 在原阳县公墓争执现场 , 原兴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毛某某从贾某手中夺走一部正在对其拍摄的手机 , 从地上捡到一部手机 , 随后将两部手机放到其单位车辆后备箱内 。 此后 , 毛某某将手机交给原阳县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薛某 。
毛某某认为 , 手机里的视频因摄录有自己的画面 , 若传送互联网 , 对其本人和家人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 于是要求薛某删除有关内容 。 因为手机设定密码 , 无法打开 , 薛某无法删除有关视频 。 4月21日下午 , 薛某将手机送到原阳县一家手机维修店 , 交由该店工作人员王某“刷机” , 并支付300元费用 。 该项费用有微信转账记录 。
当晚 , 原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卞某峰、原兴街道办事处主任郭某等人赶赴郑州 , 将手机还给王某强等人 , 并赔礼道歉 。
调查过程中 , 有关部门称 , 可以协助王某强 , 恢复手机中被删掉的内容 , 但王某强表示:“手机已经扔掉了 。 ”
采访人员:当事人说 , 到公墓采访 , 事先征得了亡故儿童家属的同意 , 是这样吗?
【原阳县涉媒体从业人员报警称“被殴打” 新乡市调查督导组负责人接受人民日报专访】答:公安机关对王某强的询问笔录显示:王某强向其中一名亡故儿童家属询问过下葬地址 , 对方予以告知 。 随后 , 另一名其他媒体人员告诉王某强 , 说征得了一户家属同意 , 王某强便乘车跟随前往 。 事实上 , 王某强无法确认亡故儿童家属是否同意 。
公安机关询问3家亡故儿童家属和一名亡故儿童亲属 , 对方均表示没有同意采访人员前去采访 。 电话询问到现场的其他媒体人员 , 对方称到公墓采访经过了家属同意 , 但表示“不便透露”家属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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