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那些事儿』用母亲手机号控制多个账户,还配资炒股,交易金额过亿!刚刚,这名券商员工栽了( 三 )


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 , 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 。 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 , 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 , 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
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 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 。 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 损害投资者权益 , 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 , 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 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 。 此外 , 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 , 张某均推诿拒绝 , 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 , 不配合调查 。 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 , 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
综上 , 江西证监局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最终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 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万元 , 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元 , 罚款148.38万元 。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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