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垭煤矿南二井煤壁垮塌致3死案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七 )


(4)冯全科 , 李子垭煤矿南二井防突队队长 。 对3103南采煤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验证工作过程管控不到位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
(5)周鸽 , 中共党员 , 李子垭煤矿南二井生产技术科科长 。 对3103南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存在误判;矿压监测报警后 , 未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 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采煤队现场管控顶板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不到位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
(6)徐星 , 中共党员 , 李子垭煤矿南二井采掘副总工程师 。 对3103南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存在误判;矿压监测系统安装后 , 未落实专人管理;对采煤队现场管控顶板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不到位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
(7)秦荣 , 中共党员 , 李子垭煤矿南二井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 。 未根据煤层赋存条件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对3103南采煤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验证工作监督检查不力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
(8)肖海 , 中共党员 , 李子垭煤矿南二井安全副矿长 。 对3103南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存在误判;对采煤队现场跟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监督考核不到位;未有效监督采煤队落实3103南采煤工作面顶板风险管控措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 , 未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组织职工培训教育不力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
(9)郑小俊 , 中共党员 , 李子垭煤矿南二井生产副矿长 。 对3103南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存在误判 , 事故当班带班未到3103南采煤工作面检查;对3103南采煤工作面矿压显现异常相关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 , 未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
(10)刘波 , 中共党员 , 李子垭煤矿南二井总工程师 。 对3103南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相关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不到位;矿压监测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 , 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矿压管控;未组织分析研判3103南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情况;对3103南采煤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验证工作监督检查不力;3103南采煤工作面4月5日瓦斯超限报警后 , 督促落实顶板和瓦斯灾害防范措施不力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 免去其总工程师职务 。
(11)马文峰 , 李子垭煤矿南二井矿长 , 党委副书记 。 未健全矿压监测管理制度 , 督促3103南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和顶板初次来压分析研判工作不力;对3103南采煤工作面防突工作检查不到位;对矿井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力;3103南采煤工作面4月5日瓦斯超限报警后 , 督促落实顶板和瓦斯灾害防范措施不力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建议处上年度收入(106218.5元)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建议处上年度收入(106218.5元)60%的罚款 。 合并处罚 , 建议处上年度收入(106218.5元)100%的罚款106218.5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 免去其矿长、党委副书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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