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论历史#对于元朝的法治发展有着怎样的影响,元朝第一部法典《大元通制》( 三 )
除此之外 , 在刑罚的制定上也具有一些蒙古族的特色 。 因为《大元通制》的制定是借鉴了当时保存的较为完整的《泰和律》的 , 因此其中的部分律令和其原型《唐律》有着相似的地方 。 比如在刑罚方面它也继承了《唐律》中的五刑 。 不过在具体的惩罚度量上两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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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书影
在这些差异中 , 最具有民族特色的一点是在《大元通制》之中 , 杖刑 , 鞭刑等刑罚的惩罚次数并不像其他朝代一样采用整数 , 而是会将其定为以七为结尾的数字 。 比如杖刑八十七大板之类 。 而这样的规定似乎是蒙古族内部的传统 , 但是在《大元通制》之中并没有对此给出明确的解释 。
而且在某些特定的罪名上 , 其刑罚也和之前的朝代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 , 像在元朝的时候有一种叫做"征烧埋银"的刑罚 , 这就是一种蒙古族的传统 , 主要方法是向犯人征收一定数额的罚金并以此来安抚受害人的家属 。 这种刑罚即使在遇到全国赦免的时候也不会被取消 , 这其中也体现了蒙古族的性格特点 。
而且我们知道元英宗是一名提倡汉化的皇帝 , 其即位之后就启用了大量的儒生 , 并让他们进入了政府的高层 。 他们中的不少人也参与到了《大元通制》的制定当中 , 这也让这部法典中有着十分明显的儒家思想的影子 。 这部法典宣扬了以德行治国的精神 , 它提倡元朝国民要规范自己的行为 , 并强调法律条文只不过是一种惩戒的手段 , 这无疑是儒家法治思想的一种集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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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儒生形象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与蒙古帝国前期的大札撒和忽必烈时期的条格相比 , 《大元通制》的制定解决了几个重要的问题:其一是其将汉族的法律和蒙古族的传统法律条文进行了有机融合 , 这解决了大札撒涵盖方面不足的问题 , 还修正了忽必烈摒弃汉法的错误 。 第二是其体现出了汉族文化的特点 , 将儒家思想的道德要求加入到了法律条文之中 , 这意味着以元英宗为主的元朝统治者意识到了文化汉化的重要性 。 而且其将成文法和判例结合在一起的形式也是一次大胆的创新 , 这既可以让元朝的法律体系拥有明确的底线和价值取向 , 也能在特殊的情况下帮助官员完成案件的审理 , 这也是十分不错的尝试 。 《大元通制》的民族局限性及其危害
但是这部《大元通制》也并非没有任何的问题 , 我们知道在元朝前中期的时候 , 针对皇帝的归属产生了不少的争议 , 这里面既有元朝制度的问题 , 也是因为在元朝初期国家的政治路线还没有被彻底确定下来 。 当时元朝统治者面临着两条路线的选择 , 其一是像金国和之前的北魏那样实行全面的汉化 , 其二则是保持一定的民族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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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的蒙古贵族
我们知道元英宗是元朝历代皇帝中最亲近汉文化的一位 , 但是在其上位之初就曾经出现了铁木迭儿叛乱的事情 , 这让他知道自己的皇位并不是十分稳定 。 为了稳固自己的皇位在其推行汉化政策的同时 , 他也必须要向这些蒙古的既得利益者做出一定的妥协 。 而这部《大元通制》中的部分内容就显示出了这一点 。
在这部法典中 , 依然秉持了从忽必烈时期便开始的民族差异政策 , 假如蒙古人 , 色目人和汉人犯了相同的法律 , 那么汉人将会接受到最为严厉的刑罚 , 而蒙古人和色目人可能只需要缴纳罚金就可以了 。 而且该法律还规定蒙古的贵族一旦触犯了严重的刑法 , 就会交由元朝皇帝亲自审问 , 而这个审问的结果往往就是从轻发落 , 这里面也体现出乐元英宗等元朝皇帝对蒙古贵族的妥协态度 。 《大元通制》中对于蒙古人的优待政策在《元史·刑法志》中有所记载 , 现部分摘录如下:"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 , 必择蒙古官断之 , 行杖亦如之 。 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 , 犯奸盗诈伪 , 从大宗正府治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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