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购房订立的“假离婚”协议有效吗?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为购房订立的“假离婚”协议有效吗?
基本案情
张某与吴某系多年夫妻关系 , 双方感情甚好 , 2015年初因房价上涨 , 张某在市区看中了一套房 , 非常适合投资 。 但他们名下已有两套房屋 , 受房屋限购政策的影响 , 无法购买 。 于是张某提议 , 两人先办理假离婚 , 待购房成功后再行复婚 。 2015年4月 , 张某与吴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 两个月后 , 张某以2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 , 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 。 因张某在外做生意 , 经常不回家 ,
2015年10月 , 吴某听说 , 张某与李某相好 , 并在两个月后 , 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 , 于是找到张某 , 要求分割离婚后新购买的房屋及升值部分价值 。 张某认为 , 房屋是离婚后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 , 与吴某无关 。
张某与吴某为购房订立的假离婚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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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
【[张某]为购房订立的“假离婚”协议有效吗?】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 , 发给离婚证 。 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双方均应遵守和执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反悔 。
本案中 , 由于张某与吴某已办理离婚手续 , 从法律上来讲 , 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 。 当初办理手续时 , 无论双方有过怎样的约定或承诺 , 均无法改变双方已离婚这一铁的事实 。 张某在离婚后 , 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 与吴某无关 , 吴某无权要求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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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与建议
实践中 , 夫妻双方既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 自然会发生法律效力 ,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处理 , 必须由双方承担真实的法律风险 , 不能反悔或重新要求分割 。 如果以“假离婚”来作为获取利益的工具 , 是极为不妥的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 发给离婚证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 , 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 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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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敏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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