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陇南徽县司法成功阳光调解一起12万元工伤赔偿纠纷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陇南徽县司法成功阳光调解一起12万元工伤赔偿纠纷
5月26日 , 徽县司法局水阳司法所运用矛盾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 水阳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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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武都区马街镇张某 , 在徽县某公司务工 , 2019年11月17日 , 张某在去天水运输材料的过程中 , 发生意外事故受伤 , 双方当事人柴某(公司负责人)与张某就后续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引发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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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 , 水阳司法所调解员就张某工伤赔偿劳动争议进行调查调解 , 认定张某与柴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调解员在调解会上向双方当事人宣讲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伤赔偿标准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算出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 , 经过反复耐心的讲解疏导 ,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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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水阳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 结合本案事实 , 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调解 。 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柴某承担张某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120000.00元 , 一次性处理完毕 。 (于2020年5月27日前先支付30000.00元) , 再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支付张某90000.00(玖万元整) , 调解现场现金或转账支付 , 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支付完毕 。 二、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 以后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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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纠纷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本案中张某与柴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因此 , 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 , 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 。
来源:徽县水阳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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