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高管盗拍同行生产线,保护知识产权不能“肌无力”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高管盗拍同行生产线 , 保护知识产权不能“肌无力”
『新京报』高管盗拍同行生产线,保护知识产权不能“肌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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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视频截图 。
【『新京报』高管盗拍同行生产线,保护知识产权不能“肌无力”】据媒体报道 , 4月18日 , 上市公司中电电机前董事长王建裕 , 偷偷潜入同行——宜兴华永电机有限公司厂区 , 盗拍了专利生产线照片 , 结果被该厂的值班保安抓获 , 并扭送至派出所 。
最新的消息是 , 据****报道 , 4月19日晚间 , 中电电机发布公告回应称 , 王建裕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目前没有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 也未收到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通知 , 可以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 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王建裕现任中电电机董事兼总经理 , 在去年转让了部分的股份之后 , 目前仍是持有该公司22.5%股份的大股东 。 而该公司2019年的净利润被预计为约1.1亿元到1.35亿元 。 可以说 , 王建裕是身价数亿的大富翁 , 放着公司总经理不当 , 非要当“007”冲锋陷阵、翻墙盗拍 , 真真把中电电机的1.4万名股东看傻眼了 , 难怪网络中也有人调侃——“王总你也太拼了” 。
虽然网络中不乏“调侃”的声音 , 但是上市公司总经理亲自上阵盗拍同行生产线 , 不仅仅是一出荒诞剧 , 还很可能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红线 。
首先 , 从刑事上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 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刑法》还规定 ,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
所以 , 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来看 , 主要有3个要点 。 首先 , 侵犯的必须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 而不是企业的一般性技术、经营情报 , 且这些“秘密”必须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其次 , 该罪构成需要有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还有 , 要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犯罪结果 。 而王建裕盗拍的犯罪定性 , 可能就卡在这里了 。
2010年 ,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设了追诉标准: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比照相关司法解释看出 , 如果王建裕是第一次翻墙进入同行企业 , 用手机拍了专利生产线 , 拍摄的相关信息还没有带出厂区 , 更没有投入不正当的使用 , 很难说 , 宜兴华永电机公司受到“重大损失” 。 所以 , 本案较难满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虽然法学界对于该罪构成中必须要有“重大损失” , 也有不少争议 。
当然 , 案件还是有变数的 , 如果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 , 发现王建裕并不是第一次这么干 , 之前他亲自或者指使过手下实施过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 ,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 也可以继续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 。
退一步说 , 王建裕不经厂方的允许 , 擅自通过翻墙闯入竞争对手的工厂当中进行盗拍 , 本身就是违法的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 ,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秩序 ,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此外 , 王建裕盗拍同行专利生产线 , 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所明确禁止 , 其中规定不得“以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 被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也可以对王建裕及其所在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 , 进行索赔 。 如果具体损失难以确定 , 那么由人民法院酌情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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