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车险改革大幕开启!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 二 )


意见稿同时要求 , 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0%的保险公司不需要在产品报备材料中解释说明 , 附加费用率预定低于30%的保险公司应进行解释说明 。 其中 , 附加费用率中的逐单手续费率上限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原有产品报送监管部门的水平 。
“13个精算师”分析 , 在基准纯风险保费不变的情况下 , 相当于行业标准保费下调 , 在折扣不变的情况下 , 实收保费将会下降 , 行业风险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赔付率将上升 。
有业内人士分析 , 当前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在业务获取成本太高 , 导致车险费用乱战屡禁不止 。 通过下调附加费用率 , 将推动赔付率上升至70%左右 , 这是符合车险市场发展规律的 。
此外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应使用行业基准 。 中国精算师协会根据行业车险经验数据测算车险纯风险损失率并发布上述行业基准 。 自主定价系数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经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来确定 。 这意味着中国精算师协会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
明确总精算师负责制 , 调整费率不多于三月一次
当然 , 费率改革的初衷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推动行业整体良性轨道上发展 。
根据意见稿 ,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自身经营实际 , 合理确定自主定价系数、附加费用率、手续费率等 , 并进行产品利润测试 。
保险公司还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 , 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 , 及时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 , 并重新向银保监会报备 。 为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 破坏保险市场合理秩序 , 除银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重新报备产品或保险公司精算假设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 , 原则上保险公司调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高于3个月一次 。
意见稿同时要求 , 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 , 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基础 , 在每季度末对所有未满期保单逐单测试保费充足性 , 并按照规定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
此次商车险费率改革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 意见稿明确提出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负责制 。
按照意见稿要求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车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 , 切实履行责任 。 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 , 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 , 总精算师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 总精算师未及时报告的 , 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在公司层面 , 不正当竞争、无序低价抢市的后果很严重 。
意见稿表示 , 对于保险公司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 , 并导致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 , 银保监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产品费率整体水平严重不足或报备材料存在多处问题的 , 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该产品并重新报备;
(二)产品费率或报备材料存在个别或局部问题的 , 责令保险公司针对上述问题重新报备产品 , 在保险公司被责令重新报备产品期间 , 原报备产品继续使用 , 银保监会可对保险公司原报备的自主定价系数、手续费率等方面采取限制性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被责令重新报备产品的 , 其新产品须经银保监会同意方可启用 。
意见稿表示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费率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 对于保险公司自主定价系数实际执行情况与报备水平存在较大偏差、手续费率突破报备上限等违反产品监管的行为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的规定对有关保险机构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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