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保险资管产品净值化再进一步新《指引》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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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上海 , 采访人员 丁艳)讯 , 为推动行业估值和净值化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产品估值和净值计量规范 , 4月17日 , 保险资管行业协会运营与托管的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 , 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
保险资管行业协会表示 , 2018年底 , 保险资管协会运营与托管专业委员会组织平安资产、国寿资产、泰康资产、华泰资产、普华永道、中保登、中债金融估值中心、工商银行等机构成立估值工作小组 , 开始《指引》的起草工作 。
保险资管行业协会指出 , 结合估值工作特点及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估值工作现状 , 《指引》在内容和形式上特点较为鲜明 。
首先 , 其以提升行业估值能力为导向 , 引导行业逐步建立健全产品估值的制度流程体系 , 实现估值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 建立估值能力提升的长效引导机制 。
其次 , 以明确估值主体责任为切入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做为估值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准则 , 审慎规范开展估值工作 , 不得通过估值手段规避监管规定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
同时 , 以强化估值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重点 , 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建立估值工作内部管理和控制体系 , 通过监督与审计、评估与修正、充分信息披露等方式 , 确保估值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 防范和控制估值风险 。 四是以推动行业估值最佳实践为举措 , 通过细则等方式 , 给出了适用于不同产品的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 , 提供估值最佳实践参考 , 有利于实现行业估值标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
另外 , 以注重估值自律管理为保障 , 明确了协会可以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的估值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 并以适当方式向监管部门报告 。
保险资管行业协会表示 , 下一步会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行业实践需求 , 组织修订或制定细则 , 不断完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体系建设 。 同时 , 通过行业研讨、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 , 切实推进《估值指引》的应用 , 提升行业估值管理及内控管理水平 , 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化转型 。
此外 , 保险资管行业协会将以运营与托管专业委员会为依托 , 推动行业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有序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及相关工作 ,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行业动态及风险情况 。
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试行)》全文: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估值管理体系 , 提升产品估值和净值计量规范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等 ,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运营与托管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本指引 。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进行估值的 , 适用本指引 。
第三条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要求 , 产品的资产或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 , 参考本指引提供的技术规范进行估值 。 满足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 , 产品的资产或负债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应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范 , 合理计量产品的价值 。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的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合理确定摊余成本及减值政策 , 并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 , 定期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 如摊余成本法计量已不能公允反映资产或负债价值的 , 应及时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
第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人在复核、确认产品净值时 , 适用本指引及相关细则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需要对产品进行估值确认其净值时 , 可参考本指引及相关细则 。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对产品所持有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时 , 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产品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 , 对产品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1]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 ,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 应将该活跃市场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资产公允价值 。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相应资产的公允价值的 , 应考虑对报价进行调整 , 确定公允价值 。
与上述资产相同 ,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 如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 包括流动性折溢价、控制权溢价或少数股东权益折价等 , 但不包括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所有者的 ,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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