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疫疫情如何分级并响应?内蒙古相关防控应急预案正征求意见( 七 )


5.1.7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 。 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鼠疫防治相关知识的培训 , 重点培训人间鼠疫的识别、诊断治疗、疫情报告、应急预案实施、院内感染控制等知识 , 提高医务人员鼠疫的防治意识和诊疗能力 , 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 , 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就地治疗 。
5.1.8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病人排查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管理 , 建立鼠疫患者排查和报告责任制 , 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 , 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 , 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 , 采取就地隔离措施 , 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和报告 , 严禁私自留诊或拒诊 。
5.1.9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 , 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开展本地区发生人间和动物间鼠疫疫情风险评估工作 , 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 , 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
5.2 有1个旗县(市、区)发生腺鼠疫病例 , 1个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 应采取以下措施:
5.2.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 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或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 按照一般疫情(Ⅳ级)启动应急响应 , 同时由盟市卫生健康委发布Ⅲ级预警 。 盟市、旗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疫情防控指挥部 , 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 。 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
5.2.2 全力救治患者 。 按照“就近、就地治疗”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 , 将患者用负压救护车转至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 按照《鼠疫诊疗方案》开展救治 , 提高收治率 , 降低病死率 。
5.2.3 加强医院感染防控 。 医疗机构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 , 全面落实预防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 。 规范预检分诊 , 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病房)的院感控制 。 对鼠疫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 , 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 。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 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 。 在诊疗鼠疫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 , 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
5.2.4 及时开展疫点疫区处理 。 严格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进行疫点疫区处理 。 原则是以鼠疫患者、疑似患者或鼠疫尸体所在住所为中心 , 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划定为隔离圈 , 如一个庭院、一栋房子等 。 牧区可将一顶帐篷或相连的几顶帐篷划为隔离圈 。 患者(或尸体)发生在城镇社区时 , 可将其中一栋楼房或患者(或尸体)所在的一个独立单元划定为隔离圈 。 病患转运后 , 开展对隔离圈的消毒处置等工作 ,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指导 。
5.2.5 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 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鼠疫疑似病例、确诊病例 , 应当按照《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表》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 ,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登记 , 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盟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防治专业机构) 。 开展传染源的追溯调查 。
5.2.6 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 由旗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 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 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 , 并询问是否出现发热、咳嗽、咳血、淋巴结肿大等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 。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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