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疫疫情如何分级并响应?内蒙古相关防控应急预案正征求意见(11)


5.4.10 其他措施 。 同时按照5.1.2-5.1.9及5.2.2-5.2.9条款做好动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预防性投药、野生动物管控、疫点划分等工作 。
5.5 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 , 并有扩散趋势 , 或相关联的肺鼠疫波及2个以上省区 , 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 应采取以下措施:
5.5.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后报国务院 , 按照重大疫情(Ⅰ级)启动应急响应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Ⅰ级预警 。
5.5.2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 , 并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 , 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迅速开展和认真落实各项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严防病例向外输出
在鼠疫疫情防控期间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 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十二不准”措施 , 坚决杜绝鼠疫患者远距离转移 , 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 具体情形如下:
(1)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淋巴结肿胀(疼痛)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
(2)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急起高热、白细胞剧增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3)不准有不明原因急性淋巴结炎 , 淋巴结肿胀 , 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4)不准有不明原因重度毒血症、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5)不准有不明原因咳嗽、胸痛、咳痰带血、咯血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6)不准有不明原因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7)不准有不明原因血性腹泻 , 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8)不准有不明原因皮肤剧痛性红色丘疹 , 形成血性水疱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9)不准有不明原因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浑浊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0)不准有发病前10天到过动物鼠疫流行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1)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来自鼠疫疫区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 , 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2)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具有(1)-(9)临床特征的病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
7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7.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7.1.1 按本预案 ,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和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由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
7.1.2 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军事、航天基地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 , 在做出确认应急反应等级的同时 , 可报请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并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
7.2 鼠疫应急响应的终止
人间鼠疫疫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 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 , 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 。
动物鼠疫疫区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 , 在牧区发现疫鼠、疫蚤时 , 处理范围应以疫点为中心 , 进行彻底灭蚤灭鼠 , 将预警作为前置条件 , 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盟市级专业机构验收后达到无鼠无洞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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