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疫疫情如何分级并响应?内蒙古相关防控应急预案正征求意见( 五 )


3.5.2预警分级
Ⅰ级预警: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时启动Ⅰ级预警 。
II级预警:发生较大鼠疫疫情(Ⅲ级)时启动II级预警 。
Ⅲ级预警:发生一般鼠疫疫情(Ⅳ级)时启动Ⅲ级预警 。
Ⅳ级预警:发生动物鼠疫疫情(Ⅴ级)时启动Ⅳ级预警 。
3.5.3 发布对象:
Ⅰ级预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发布对象 。
II级预警:
(1)向全区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
(2)向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
(4)向省级联防地区组织和毗邻省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见附件1) 。
(5)向社会公众发布 。
(6)同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
Ⅲ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盟(市)所辖旗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
(2)向盟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疫情发生地盟(市)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
(4)向盟(市)间联防组织和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
(5)向社会公众发布 。
(6)同时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
Ⅳ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
(2)向旗县间联防组织或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
(3)视疫情危害和紧急程度 , 决定是否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
(4)同时报送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
3.5.4 发布时间: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 , 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最长不超过24小时 。 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 , 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度 。
3.5.5 发布形式 。 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 。
4 疫情发现、确诊和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完善全区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 构建覆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 , 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
4.1.2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 , 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 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
4.1.3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
4.1.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 , 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资料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
4.2人间病例发现、确诊和报告
4.2.1 病例的发现
4.2.1.1在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鼠疫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 , 应注意询问发病前是否去过鼠疫疫区 , 是否曾接触过病死鼠或其它野生动物 , 有无剥食野兔、旱獭等情况 。 凡诊断不明 , 且有下列症状之一的病人 , 均作为疑似鼠疫病人报告 。
(1)高热且意识不清的病人 。
(2)无外伤感染淋巴结肿大且伴剧烈疼痛和高热的病人 。
(3)高热并伴有咳嗽、胸痛、咳血的病人
(4)高热并伴有皮肤水泡或溃疡的病人 。
4.2.1.2在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鼠疫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 , 病程极短 , 急剧死亡者 , 应作为急死病人上报 。
4.2.1.3 医疗机构负责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 , 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尽快将标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相关检测 。
4.2.2 病例确认
4.2.2.1 年度首例确诊病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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