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用好刑法,捍卫国家安全

用足用好刑法,捍卫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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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建构国家安全体系,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随着经济实力的持续增强、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综合国力的日渐跨越,我国在传统安全领域面临的威胁退居次要地位,但非传统安全领域面临的威胁却逐渐加大 。外国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使我国的经济安全、网络安全、文化安全等存在着潜在的危险,现代社会各种风险的提高使国民安全、生态安全等也可能受到严重威胁,今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挑战着我国的人民安全和国家安全 。 
在和平时期,刑法是保卫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工具,以刑法手段捍卫国家安全特别是非传统安全,是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刑法以打击犯罪为己任,无论是狭义的国家安全还是广义的国家安全,都可能受到各种犯罪行为的侵害,这些犯罪的危害性和普通犯罪不可同日而语,后果一旦发生将成为不可承受之重,对其定罪量刑时应当有特殊的刑事政策;刑法打击犯罪要实现法治化,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下的“国家安全”都在广义上使用)的打击也应依法进行 。在以刑法手段保卫人民安全、捍卫国家安全时,应当处理好以下三组关系: 
安全和自由 。安全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自由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越多就越自由 。安全在诸多价值目标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安全得到满足时,自由更为重要,但在生存受到挑战、社会面临危险时,安全需求必然更为强烈 。和个体安全相比,人民安全的地位更高,离开了社会整体,个人将无法生存和发展,在全人类已经结为命运共同体的当代社会,更是如此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动摇着社会的根基,给人民安全、国家的长远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此时,安全就居于比自由更高的位置 。例如,以民族分裂为目标、以反现代性的极端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恐怖主义犯罪企图打碎中华文明的基本框架、毁灭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反恐斗争是保卫具有红色基因、正在走向现代化的中华文明的斗争,反恐刑法是保卫民族、护卫文明的重要手段 。疫情期间的传染病防治措施包括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要切实执行这些措施,所有人员的行为自由、选择自由都不得不受到一定限制,这些措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违背这些措施的行为则是非法的、错误的、危险的,对其予以处理,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报应和制裁,更是对危险行为的遏制和预防、对人民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保护和捍卫 。 
公正和效率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 。由于其处罚的严厉性,刑法尤其应当重视公正的价值 。报应刑是公正的必然要求,但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危害行为,这就需要考虑效率的价值,需要以适量的刑罚投入快速达到最大的预防效果 。在刑法适用活动中,不能把效率置于辅弼的地位,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下 。此时,应当适当加大刑法的合目的性追求、有效性追求的分量 。对于暴恐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应该是功能性的而不是回应性的,预防的需求在反恐刑法中居于更重要的地位;重大突发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对于有关疫情防治犯罪的处理既应坚持公正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活动和犯罪给传染病防治造成的危害相均衡,又要重视效率的价值,使个案处理和预防犯罪、维护人民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相适应 。 
客观和主观 。犯罪都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前者体现了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危害,后者是通过犯罪行为以及案件情节、案外因素等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犯罪的成立应该主客观相一致,基于客观主义的刑法观,通常情况下,客观之罪在定罪量刑活动中的地位高于主观之罪,法益侵害的地位高于规范违反,社会危害性的地位高于人身危险性 。但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这种着眼于已经造成的法益侵害后果的回应性刑法不足以切实捍卫国家安全,由于主观之罪决定着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需要,为了有效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发生,在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时,主观之罪的地位应予适当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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