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2020版:29种情形工伤认定汇总(都全了)( 二 )


(六)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 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 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 “48小时”的起算时间 , 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 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 , 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 , 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 , 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 , 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
▌三、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 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 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 , 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 , 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 , 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 , 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 ,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 认定为工伤 。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 ,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 , 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 , 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 认定为工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