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者:古代监狱往往“滋蔓逾年而狱未具”,为何宋朝却能屡屡“狱空”?( 二 )


宋朝在司法审判制度方面 , 严格设定了审判期限 。宋朝统治者注重根据不同审判阶段和案情的繁简程度 , 规定相应的结案期限 , 有逾期者将要受到惩罚 , 目的是保证官吏在期限内审结案件 , 防止拖延留狱 。
在宋朝 , 乡村民事诉讼方面有务限的规定 。每年从二月一日农事开始为入务 , 这期间不受理词讼 , 到十月一日为务开 , 从此再到次年的二月一日入务之前的时间内是受理诉讼的时间 。
统治者:古代监狱往往“滋蔓逾年而狱未具”,为何宋朝却能屡屡“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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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从制度上排除了入务期间拘押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可能 , 减轻了州县监狱的压力 , 为狱空的出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民事纠纷的解决也有相应期限 , 在宋宁宗时期就有臣子谏言:
民事案件官吏必须要在受理当天就要审结 , 需要有其他证明的县级不得超过五日 , 州级不得超过十曰 , 监司级不得超过十五日 , 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没有特殊情况而违反期限规定的可以越诉 。
限期结案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 而且也有利于尽快解除对涉案人员的拘押 , 也为狱空现象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
到南宋时 , 对大、中、小案件的审结期限和标准又有不断的改动 , 但改动幅度不是很大 , 总的趋势是减少大事案件的案牍纸张数量 , 使更多的重大案件得以重审 , 同时增加小事案件的案牍纸张数量 , 使轻案件得以更快审结 。
有些不能按正常程序审判的疑难重案、要案 , 宋朝统治者也制定有特殊的审判期限 , 不过这种期限多是临时设定的 , 由皇帝直接差官置司的制勘院立限 。
冬夏的仲季月正是一年之中的酷暑和严寒时期 , 监狱的犯人很容易因环境恶劣而生病死亡 。在这时压缩审限 , 有利于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这一规定到南宋时期也相沿未改 。
从以上各种类型审判期限的规定可以看出 , 宋朝对审判期限的规定全面而严谨 , 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 设置严密的审理期限之目的就是要避免淹狱之弊 。限定结案的时间 , 一方面提高了司法效率 , 另一方面也能避免监狱的淹滞 。这在客观情况下为狱空现象的出现奠定了时间基础 。
宋朝在清理淹狱方面还有一个断绝制度 。
宋朝的断绝制度主要是针对刑部、审刑院和大理寺左断刑等一些中央机关的 , 他们负责审判地方或者京师地区上报的案件 。宋朝统治者为了防止这些机关在处理上奏案件时久审不断 , 就规定了对这些机构定期不定期的断绝制度 。
断绝制度就是宋朝统治者规定相关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将所有上奏的案件全部审理完毕的一项制度 。断绝的目的是防止上奏案件淹滞不决 , 促使刑部、审刑院、大理寺这些机构及时审办案件 , 提高办案效率 。
对于常年不能审绝的疑难重大案件 , 则有不定期的临时断绝之制 。这种不定期的断绝是对常年审而不绝积案的一种清理 。断绝对清理监狱淹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 在断绝之后就出现了狱空现象 。断绝制度的实行为宋朝狱空实现提供了一种条件 。
录囚 , 在宋朝又称为虑囚 , 指皇帝或其指派的司法官员对已审未决或审理已决的案件进行疏理 , 平反冤屈 , 纠正错误的制度 。录囚制度始于汉 , 盛于唐宋 。尤其是在宋朝 , 录囚之风犹盛 。在宋朝录囚频率之高 , 对系囚之重视 , 恐怕在历史上都不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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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囚既较好的体现了皇帝对刑狱的仁恕之心 , 又使皇帝通过复査案件加强了对司法的控制 。录囚制度从审判监督入手疏狱 , 既较好的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对刑狱的仁恕之心 , 又通过复査案件加强了对司法的控制 , 提高了案件审结的效率 ,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淹滞 , 增加了实现狱空的可能性 。宋朝恩宥赦免直接推动了狱空现象的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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