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文史」欧洲历史上的“蛮族”, “团体主义”让日耳曼民族势不可挡( 二 )


但不同的是 , 日耳曼法之中 , 一旦一个男人跟女人组成了家庭 , 那么作为这个小团体的一部分 , 女人对家中财产也就产生了所有权 , 当男人要处置家庭这个小团体之中的共同财产的时候 , 他必须得征求女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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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家庭
要知道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 , 女人的地位是极其低下的 , 中国古代甚至有“出嫁从夫 , 夫死从子”的说法 。 但同样男权至上的耳曼民族内 , 偏偏女人在家庭财政大权上拥有否决权 , 这看似是矛盾的 , 实则正好体现着日耳曼法中的团体主义 。 即团体之中的个体 , 是不能损害团体的利益的 。
家庭之外 , 日耳曼法在土地所有权上 , 也具有这种团体主义特征 , 即土地的使用者和拥有者 , 同时对土地拥有一定的权力 , 尽管封建领主具有土地的拥有权 , 但封建农奴也有土地的使用权 。
这种使用权在小团体内部 , 一般是封建领主旗下的庄园制内 , 可以不经过领主同意进行互相买卖 , 但却不能买卖给外人 。 也就是说土地只能在团体内部流转 。
将日耳曼法之中的这种团体主义延伸开来 , 就是《汉谟拉比法典》上著名的那句话:“我附庸的附庸 , 不是我附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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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
2、日耳曼家庭中的团体主义
正如前文所说 , 日耳曼民族的夫妻关系之中 , 同处于家庭这个“团体”的丈夫和妻子 , 同时对家庭财产具有支配权 。
日耳曼民族的家庭之中 , 这种讲究团体主义的行为比比皆是 。 一个很极端的例子就是 , 在日耳曼民族的家庭之中 , 如果家庭成员侵害了教会这个“团体”的财产 , 那么该家庭成员就会受到其他成员的集体抵制 , 甚至与其断绝往来 , 也就是所谓的“弃绝” 。
这种严苛的社会习俗背后 , 是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公共利益的团体主义 , 是日耳曼民族深入骨髓里的团结和集体至上的思想 。
三、团体主义对日耳曼民族国家在近代崛起的贡献
站在今天的角度去看 , 离我们最近的 , 传承最为正统的日耳曼民族国家 , 当然是德国 。 从中世纪末期开始 ,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热兵器时代的到来 , 讲究团体主义的日耳曼民族迅速地在世界范围内崛起 。
最激烈的例子自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 日耳曼民族国家德国的强大 。 尤其是二战之中 , 德国几乎以一己之力单挑了整个欧洲 , 这其中军队之中盛行的团体主义 , 集体至上的观念自然居功甚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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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前的德国工厂
抛开战争不提 ,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和工业革命的兴起 , 社会分工更加细化 , 每个人在生产链条之中只能做一小部分 , 任何一项科技产品的问世 , 都必须要多人配合才能完成 , 这对于讲究团体主义的日耳曼民族来说 , 当然是优势 。
这也正是近代历史上德国之所以能在众多欧洲国家之中脱颖而出 , 几次历经大的挫折 , 最终都迅速的恢复元气 , 重新站在世界各国前列的原因所在 。
相比于中国古代纯粹讲究集体大于个人的集体主义来说 , 日耳曼民族的团体主义既有优势 , 也有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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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拱门
日耳曼民族的团体主义 , 跟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的集体主义有个很鲜明的区别 , 就是团体主义是针对于别的团体来说的 。 正如日耳曼民族的兴起是因为与罗马人的战争导致 , 团体主义的基础 , 是把社会划分为一个一个的小团体 , 小团体又组成大的团体 , 最终汇聚成一个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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