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新增无症状感染者56例!国务院连发两个重磅通知( 二 )


第六条 强化信息公开 。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 。 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 , 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
第七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 。 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 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 。 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 , 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
第八条 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 , 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 , 确诊后及时订正 。
第九条 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 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
第十条 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 , 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
第十一条 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 , 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 。 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 , 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
第十二条 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 , 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 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 , 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第十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 , 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
第十四条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 , 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 , 指导公众科学防护 , 广泛开展培训 ,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
2
『传染病』新增无症状感染者56例!国务院连发两个重磅通知
本文插图

国办发明电〔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落实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隔离观察、复诊复检、健康监测和康复管理等相关工作 , 实现全流程管理 , 促进患者全面康复 , 特制定本方案 。
一、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隔离观察和管理的统筹协调 , 指导定点医院、隔离场所、康复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密切配合 , 加强信息沟通 , 协同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的隔离观察、复诊复检、健康监测和康复管理等工作 。
(二)定点医院要做好出院患者随访、定期复诊复检及健康指导工作 。 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患者出院后居家隔离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等工作 。 集中隔离点要做好患者健康监测和生活照护工作 。
二、隔离管理
(三)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 , 应当继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 隔离期间每日做好体温、体征等身体状况监测 , 观察有无发热 , 以及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 。 患者出院后可采取居家隔离或隔离点集中隔离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出院患者及家属隔离管理和健康监测 。 定点医院要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和基层医疗机构 。 设有集中隔离点的地区 ,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医院与集中隔离点做好衔接 , 做好患者的隔离观察、基本康复、心理干预、健康监测等工作 。
(四)居家隔离的出院患者应当换上新带衣物 , 与家属佩戴口罩返回 , 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 回家后彻底清洁消毒住院时衣物 。 隔离期间尽可能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 , 要在基层医疗机构指导下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 , 佩戴口罩 , 隔离居室要经常开窗保持空气流通 , 同时做好保暖 。 要尽可能减少照护人员数量 , 做到分餐饮食 , 避免与家人的密切接触 , 做好手卫生和日常清洁 , 避免外出活动 。 隔离期间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单独清洗消毒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