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刑案」馋嘴民工偷吃天价葡萄被逮捕,研究所花40万培育

今天 , 我们通过“馋嘴民工偷吃天价葡萄案” , 了解一下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馋嘴民工偷吃天价葡萄2003年8月7日凌晨 , 北京海淀警方在巡逻时发现4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 , 打开一看是一袋子葡萄 。 警方盘查后得知 , 这47斤葡萄是从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偷摘来的 。 这下坏了!林科院介绍说 , 这些葡萄是他们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 。 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 , 损失无法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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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定性:盗窃罪更多内容↓↓↓如果几名民工偷吃的是普通葡萄 , 这个案件就好处理了 。 几十斤葡萄也就是几百块钱 , 按治安案件罚款拘留就完了 , 可是这葡萄是科研所用 , 价值难以估量 , 这个案件如何定性呢?海淀警方也很谨慎 , 专门邀请了来自北大、人大的著名法学专家就此案定性展开讨论 。 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专家认为 , 科研实验本身是否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没有定论 , 况且几个馋嘴民工偷的是葡萄、是财物 , 并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 。 从4个民工的文化程度看 , 3人小学文化 , 1人初中文化 , 他们的知识构成很难对研究成果的价值有正确认知 。 因此 , 警方认为 , 4民工的行为更加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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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属于数额犯 , 按涉案价值定罪量刑案发之时 , 盗窃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 , 定罪量刑是根据涉案价值确定的 。 海淀警方根据科研所提供的资料 , 委托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 , 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 。
【「有趣的刑案」馋嘴民工偷吃天价葡萄被逮捕,研究所花40万培育】《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 , 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 , 情节严重的 。
按当时规定 , 北京地区盗窃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财物 , 是盗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巨大”情节 , 一般要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几名民工将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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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葡萄的民工 , 究竟有多大的恶?更多内容↓↓↓偷吃几斤葡萄 , 要坐三年以上的牢 , 冤吗?从纯粹的公平公正的角度讲 , 行为人犯多大的罪、造多大恶 , 就要接受什么的惩罚 。 偷吃葡萄的民工 , 究竟有多大的恶?刚刚吃完“大锅饭”的农民 , 仍然尊崇着“生瓜梨枣 , 谁见谁咬”朴素处世观念 。 在农村 , 到别人树上摘个桃掰个玉米 , 主人都不会怪罪 , 甚至还认为自己人缘好 。 我们也经常在酒桌听一些有头有脸的人物 , 津津有味地谈论小时偷瓜趣事 。 馋嘴的民工偷吃葡萄固然有错 , 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 但是他们内心有多大的恶 , 需要让他们坐牢接受严厉的惩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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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暴露出司法空白我们常说 , 法院的判决不但要符合国法 , 同时也要兼顾人情 。 几名民工偷吃几斤葡萄就要坐三年以上的牢 , 显然有失公平 。 法律人士审视这起案件后 , 发现问题所在 。 科研葡萄的价值鉴定 , 是依据科研价值 , 还是依据市场价值?法律界以前没有遇到过 , 法律上对此也没有规定 。 如果依据科研价值对民工进行定罪量刑 , 显然不公平 。 如果不对民工进行处罚 , 给科研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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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果在法条中找不到答案 , 我们就要根据法律的根本原则去判断 。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 , 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中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 什么是主客观相统一?通俗来讲就是 , 行为人想犯的罪与实际犯的罪要一样 。
针对此案来讲 , 盗窃罪的构成属于故意犯罪 , 过失不能构成盗窃罪 。 这就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并且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 但本案的几名民工虽然知道自己盗窃的是葡萄 , 却不知道所盗葡萄属于科研所用 , 也不知道价值如此巨大 , 因而产生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 而这种事实认识错误直接导致了行为人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当然也无法成立非法占用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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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朴素的方法认识 , 让罪犯坐牢 , 目的是让他们改造自新摒弃内心的恶 , 重新做人以后不干坏事 。 几名民工本来没有太大的恶 , 没有想着去犯罪 , 让他们去监狱浪费几年“国家粮”有什么用!说到这里 , 可能有人会说 , 我盗窃被抓后也说不知道实际价值行不行?哈哈 , 司法机关不是那么好骗的 。 盗窃一个价值几千元的手机 , 自己玩得十分熟练 , 说自己认为百元老年机 , 他们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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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决定不起诉!2004年1月5日 , 涉案葡萄经有关部门重新评估 , 得出涉案标的价格仅为376元 。 2004年2月4日 , 3名民工被保释出狱 。 2005年2月21日 , 3名民工已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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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偷吃几斤葡萄 , 被关押五个多月 , 冤吗?从给科研造成损失来讲 , 一点也不冤 。 从这个案例中大家是否清楚了“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运用?借助有趣的案例 , 解读生涩懂得法律规定 , 是四哥创作的追求 。 如果喜欢 , 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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